签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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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陈长望与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内容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也是相互对等标准,应合法有效。协议中所约定被告安置给原告的第一套“天泰•凤翎锦绣”1号楼25层2号房屋的办理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及违约责任是2012年5月31日交房后的18个月内,逾期每天按300元支付违约金。而在实际履行中,被告虽按约定的交房时间向原告交付了第一套安置房屋,但按上述办证时间的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11月30日前负责给原告办妥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被告至原告起诉时即2017年2月24日仍未给原告办理此两证,逾期办证近三年零一个月时间,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应向原告安置的第二套“天泰•凤翎锦绣”18号楼13层1号房屋,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是2014年12月31日,逾期每天按300元支付违约金。而在实际履行中,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发布公告要求原告等被拆迁户办理结算入住手续的截止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止,但原告并未前去办理结算接房手续,由于原告未提供未接收该房是被告方过错造成的证据,故应确认被告公告中载明的办理结算入住手续的截止时间为被告向原告履行交付第二套房屋的时间。即便如此,被告就此套房屋的交房时间已逾期向原告交付近两年时间,亦已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被告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对第一套房屋主张的逾期办理两证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2万元,对第二套房屋主张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4万元,是对合同违约金进行的主动调减,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且被告逾期办证及逾期交房的过错责任均在于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两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椐,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办理第一套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依法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所有资料,用以为原告陈长望办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北外胡家坝社区“天泰•凤翎锦绣”1号楼25层2号房屋产权的相关证书;
二、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次日向原告陈长望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2万元及逾期交房违约金4万元,共计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一、 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 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本报归纳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吗?
1.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 2008年4月1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确需上市出售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可否撤销?
1.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赠与。
2.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
·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1. 原告新余市安家房地产经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家房产)诉称,两被告廖某、林某因买房需原告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于2015年4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看房确认单》,该看房确认单中被告承诺:本人或本人亲戚、朋友及代理人购买了上述房屋,均视为原告的居间成功,被告即按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佣金给原告,如本人或本人亲戚、朋友及代理人与原告介绍的房屋业主无论任何方式(包括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及任何价格私下成交,本人承担与原告约定中介佣金的4倍为...
·酒店式产权房的租赁经营合同可否任意解除?
1. 何为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
·指标房能否买卖?
1. “指标房”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在实践中对某一类房屋的俗称。通常是指低于普通房价,但高于建安价(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造、改建、安装等过程中,由原材料、人工、机械等产生的成本)的面向特殊人群销售的房屋。取得“指标房”购买资格的人通常为特定身份人群,由此区分“指标房”的种类,比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团购房、回迁房、安置房等。多数“指标房”交易时并不具备过户条件,因而价格较一般商品房较为低廉,但不乏有消费者仍对此趋之若鹜。...
·买到凶宅,可以撤销合同吗?
1. 2018年12月19日,金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某购买黄某名下位于某住宅小区某单元的一套住房。2019年1月7日,金某向黄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黄某于2019年1月18日将该套住房的所有权过户至金某名下。
但该套住房曾在2013年10月19日凌晨发生过入室抢劫杀人案,原房主虞某在该住房内被入室抢劫者杀害,虞某被害后,该住房由其儿子虞小某继承,住房所有权登记在虞小某名下。
2.金某提出其购买该住房系为儿子准备的婚房...
·关于有偿使用宅基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近年来,为支持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回乡,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有关部门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通过闲置宅基地和...
·什么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房屋的所有权的区别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房屋的所有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一般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明确的、独立的。
在区分建筑物中由于既存在着专有部分也存在着共有部分,因而要区分专有部分相互之间的界限及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这就决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仅的客体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重在利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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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
·签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怎么计算?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