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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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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公司股东根据其股本数额和持股数量也有着大股东、小股东之分,而且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决策权又主要取决于股东持股份额的多少,因此,在公司中往往说了算的是那些大股东,但公司法同时对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那么,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呢?一、 公司人格否认制《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 表决权代理制《公司法》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三、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四、 股东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0、152条(代表诉讼),第153条(直接诉讼)股东诉讼是由股东提出的诉讼。是在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股权。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派生诉权是指在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东要求公司起诉大股东时,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而中小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更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它使中小股东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东及公司董事追究责任。股东诉讼制度是激励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中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首先是通过人格否认制让作出违法行为的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权规定可以实行代理制,还有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同时,当大股东或高管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中小股东也具有依法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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