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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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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冒名成为公司法人或者股东,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类事情近期有很多报道。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其所在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非常大。法定代表人在享受着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出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六种情形时,应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的六种情形外延其实特别宽泛,很多企业都会落入其中,这也意味着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是极高的南京律师网

  其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10条之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涉嫌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必然会受到牵连和负累,甚至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苛以刑事责任。

  其三、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法人组织不能及时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司法拘留,甚至可能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南京律师网

  其四、尽管法定代表人对外无需授权,直接代表所在的法人组织。但是法定代表人不能滥用职权,否则造成法人组织利益受损的,法人组织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62条第2款,通过内部追责,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法定代表人有时看着无限风光,其实身在险峰,搞不好就把自己搭进去了。正因为如此,一些精明的人就想着找“背锅侠”,让别人替自己当法定代表人。甚至有的人冒用别人的姓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自己在幕后操纵。这种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被冒名者的真实意思,被冒名者一般都不会视若无睹,而是会积极寻求妥善处理。

  如果在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寻求法律救济:

  一、向企业登记机关举报,要求撤销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典型情形,因此,可以据此要求企业登记机关撤销。

  二、如果企业登记机关不愿撤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撤销登记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定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www.njLawyer.cn。《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刑法修正案(九)》第23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www.njLawyer.cn

  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冒名者,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具体可选择的民事诉讼路径包括侵权之诉、消极确认之诉、要求变更登记之诉等。。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


·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某为 A公司的唯一股东,而 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罗某个人账户的情况。二审判决在罗 某不能证明 A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认定罗 某应对 A公司欠付张 某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同时,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 A公司系罗 某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


·股东会可否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
      在法理上,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与否,固然存在一定争论,但在法政策上,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公司章程往往只体现多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且多数股东往往又身兼董事身份或者控制了董事会,如果认同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则会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不利。比如,将《公司法》第16 条第3 款规定的股东会对关联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力转移给董事会行使,则控制股东可以轻松规避关于关联...


·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导致了董事会也可能出现僵局。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任,这使董事会与股东会有一定的相通性,一旦股东僵局出现,很可能就导致董事会僵局出现。我们在此只讨论董事会与股东会不具同一性时的董事会僵局。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发生变动时,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 
4、继承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后,因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而对外转让该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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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股份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而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优先购买权制度。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具有资合性,同时还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赖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存续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在维护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同时,赋予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拟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项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而公司股东以外的...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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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
      因隐名出资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实际出资人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而名义出资人拒绝履行并主张股东权而产生的纠纷。 (一)名义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名义出资人虽然并未实际出资,但是其是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因此,对于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纠纷,关键在于...


·业务专用章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企事业单位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可以成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该合同属于由企业提供并常运用于经济活动的格式文本,则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有学者认为当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明示条款或者默示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时,与格式合同是同义词,但是为了方便区分日后是条款无效还是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有必要...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股权激励的设计,是一个技术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就非上市公司激励工具而言,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适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几种。 (1) 虚拟股票. 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这种账面上“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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