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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用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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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企事业单位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可以成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该合同属于由企业提供并常运用于经济活动的格式文本,则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有学者认为当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明示条款或者默示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时,与格式合同是同义词,但是为了方便区分日后是条款无效还是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区分对待,以免发生歧义),由此产生针对企业的严格义务将大大增加。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来看,格式条款首先是一方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就向对方单方面出示的意思表示,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其次是在合同成立时并未告知但已成为合同的条款,例如在餐馆内告示“小心防滑,否则后果自负”等。⑼其实,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格式条款,只要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当然也包括为了减轻自身风险而强制对方调查其内部规定的行为,都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如果相对方是一般的公众消费者,则法律对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之合理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及具体,使企业承担更为充分的注意义务。虽然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流行,原因在于它对迅速达成交易、提高交易的效率、节约缔约成本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的立法来看,法律往往对在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这个法律规定,不是着重于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有无瑕疵,而是经营者是否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结合“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而言,如果该企业将此条款作为惯用内容与消费者或者合作方签订合同,则就算相对方知道该条款,但是其在形式上增加了合同无效的风险,即加大了相对方的责任,毕竟相对方是没有深入区分企业内部各种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之义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故此,我们认为,企业务必要充分提醒客户注意该条款,甚至将企业的内部用章制度作为附件向客户加以说明。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如果该约束合同生效的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客户的义务,则将会导致该约定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该如何处理?
      被冒名成为公司法人或者股东,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是刑事责任,这类事情近期有很多报道。
    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其所在的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非常大。法定代表人在享受着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出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


·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


·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认定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为划分标准,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


·关联公司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实生活中,某个人或法人共同控制了很多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高度可能性,更容易出现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为了依法平衡控制股东与关联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创设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九民纪要》亦对此予以明确认可。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三审稿)第23条第2款正式规定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在法律层面建立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以强化公司集团背景下债权人...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财会报告应是反映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叙述,无论是向财务部门或者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财会报告都应该是真实的。但如果公司有意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30万元的罚款。
    
     同时,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公司向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的生效和失效
      

一、公司章程的生效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主要是指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就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式而言,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

  (一)公司章程需要调整公司成立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民事关系。我国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公司决议表决权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


·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导致了董事会也可能出现僵局。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任,这使董事会与股东会有一定的相通性,一旦股东僵局出现,很可能就导致董事会僵局出现。我们在此只讨论董事会与股东会不具同一性时的董事会僵局。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


·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撤回投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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