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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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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9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实践中,企业经常用的就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 规定的,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经常面临的问题是;录用条件欠缺或设计存在瑕疵,结果在辞退问题上碰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辞退成本。 举一个典型案例:南京某公司因需要上马一个新项目,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员,从事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周先生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周先生等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两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新项目,包括周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当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将这一决定通知周先生时,周先生却要求补偿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2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对这一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吃惊,并说;‘‘公司是在试用期内辞退你,根据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双方为此无法协商一致,周先生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调查者发现,该公司事先并没有明确录用条件,更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辞退周先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未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刘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刘某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公司未及时与刘某某办理终止手续,刘某某继续工作,说明双方已形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根据劳办发[1996]33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因而被诉人应按企业工龄9年为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


·哪些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


·被派遣劳动者辞职是否受到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精神,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被派遣劳动者实施预告辞职,因而被派遣劳动者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呢?笔者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否可以兼得?
      一: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的,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二、代通知金与赔偿金: 首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具有惩罚的性质;适用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87条的规定;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


·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违反该协议的,应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保密协议书》未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来看,在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约定不明及事后无法协商时,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定标...


·工伤伤残赔偿月平均工资是指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因此,我认为,月平均工资应当是指劳动者应发工资,而不是到手工资。...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能同时适用?
      根据《劳动后果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两者的适用情形以及条件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及基数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段计算。如果劳动者08年之后入职,计算经济补偿金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


·双倍工资的时效
      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用...


·在试用期内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应该赔偿?
      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9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情形;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而且在按照法...


·劳动者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况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12种: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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