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1)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意志解除
  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1)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
  对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无效保险合同存在解除的问题,而须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并非指保险责任已经开始的合同。换句话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亦可解除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虽然已具备有效要件,但当事人往往约定在某一时间或给付保险费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2)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前者称为约定解除,后者称为法定解除。
   (3)解除须有解除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行为有两种,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其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第一种类型学者们称之为协议解除;第二种称为单方解除。在保险立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大多适用于单方解除。
   (4)解除的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
  保险合同因解除而消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另一种是保险合同的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有的学者认为第一种情况为保险合同的解除,而第二种情况则为保险合同的终止。
  就保险合同解除形式来看,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两种,包括法定解除与意志解除,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具体的解除方式,而在解除之前还是应该先看一下是否满足规定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赠与合同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赠与合同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等,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不知情有事吗 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的,没有犯罪的故意,就不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


·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是怎样的
      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是怎样的我国规定解除合同的形式主要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很显然就是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对应的合同。法律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合同约定解除权。那具体来说,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权是怎样的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 ,也...


·开普通发票要签购销合同吗
      开普通发票要签购销合同吗发票是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个人和生产经营在进行核算的时候需要发票,税务也需要发票来审核税收,防止偷税漏税。开具发票是有一定的规章和流程的。为了解答您的疑问,减少开发票前后的麻烦,我们就您所关注的“开普通发票要签购销合同吗”这一问题向您进行简单介绍。一、开普通发票要签购销合同吗开普通发票是要签购销合同的,因为:1、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


·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类型不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明确规定的典型合同之一。承包合同则不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类合同,内容上可能综合了几种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 2、标的物不同 租赁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对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的让渡,所以需要存在一个有形物作为租赁标的,能够交付,并且该物有使用价值。承包合同不一定存在一个实际的标的...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区分一下合同诈骗犯罪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一、合同诈骗犯罪罪与非罪怎样区分?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


·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什么
      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什么 一、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的作用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


·合同形式的效力有什么区别?
      ?1、合同的书面形式具有证据的效力。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合同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在诉讼上就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应当进行登记的合同,如果不进行登记,就不会产生法律特别规定的效力,这属于合同形式效力的特殊情况。2、就口头合同而言:(1)以口头形式订...


·无合同被辞退怎么样赔偿
      无合同被辞退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事实合同违约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事实合同违约诉讼有效期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合同诉讼有效期的分类有哪些?1、短期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不再适用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


·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合同有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1、保证合同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也是按照上述的规定来确定。2...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