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我们再进入企业工作之后,常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遇到加班的情况,而对于加班的薪资以及时间应该怎么去计算,相信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希望能给能够给予您一定的帮助。
  
  一、我国最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的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五)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有关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节,放假1天
  
  (6)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从上面你的述说衷可以明确看出,《劳动法》规定的每天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个小时,超过了8个小时以外的时间,都应该算作加班时间,而企业对于超出8个小时以外的时间久应该付给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
  
  


·工伤
      工伤,是企业劳动者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普通劳动者所做的劳动有时候过于危险,所以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企业没有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没用积极的排除隐患。所以企业难脱其咎。那么在发生工伤时,工伤鉴定费用是多少钱?这些费用的详细规定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做工伤鉴定需要多少钱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


·单位解雇员工的程序是怎样的
      单位解雇员工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1步,通知员工被解雇了。语气坚决地告诉员工这是最终决定,申诉无效。多数情况下,员工听到此通知并不感到突然,因为公司已提醒其注意绩效或行为问题。第2步,解释被解雇原因。如果由于员工行为不端而将其解雇,只需描述其违反的政策及其违反该政策的具体行为。如果由于员工没能达到绩效标准解雇他,可让员工回想公司做出的绩效警告、公司为了提高其绩效做出的努力以及导致其解雇的其他原因。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解释员工解雇原因。第3步,...


·员工上班路上自己摔倒算不算工伤
      上班路上自己摔倒不算工伤。如果在上班途中因为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自己摔伤的话,属于自己负主要的责任,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主要情形,因此,只能由自己对自己摔伤的情形负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


·假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员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给员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现实生活中,有些员工还没有完全办好离职手续,就到了另外单位上班,这时就通过假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来说明已经和原单位没关系了。那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造假吗?下面我们一起来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造假吗?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可以造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报告有哪些
      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报告有哪些规定?建筑工程很常见,施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意外情况,那么建筑工程工期索赔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受损失的一方可要求进行索赔,根据工期索赔报告相关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当发包方未能履行义务时,可按程序要求索赔。下面将为您解答。 一.建筑工程工期索赔规定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不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是否需要支付补偿?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是需要支付补偿,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这是突破规定,原来的只是规定了解除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显然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一、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克扣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偿时效最长是多久?
      克扣节假日加班工资补偿时效最长是多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克扣工资的诉讼时效最长是二十年。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之后,可以进行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但一般在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之前就要将工程验收的申请提交,同时,在工程验收的时候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作为凭证。想要工程质量可以合格的验收那就需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相关的质量鉴定文件以及半成品比如说施工过程中需要的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的合格证书;施工过程中的详细记录和隐蔽工程的验收文件;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文件;以及其他必须提供的记录和文件。单位工程在验收的过程中应该由总监...


·市政工程承包资质承包工程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市政工程承包资质承包工程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机随处可寻。建筑行业可承包的过程范围也越来越高,对于一个建筑公司来说,要想在同行业里担当领跑者的角色,需要领导者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熟知市政工程承包资质承包工程的范围等其他较为专业性的内容规定。 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


·工伤评残等级不服怎么办
      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