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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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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网络电子数据的特点,在起诉前最好的取证方法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特别注意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过程,以增加该公证证据证明力度。

   1、是否违反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的住所地比较容易界定,但由于网络行为具有无限延伸性和超越地域性的特点,哪里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很难确定,我们可以参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管辖权的区分办法。《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一般法院都以实际取证地点作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以此来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权。

   2、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向公证处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等。

   3、当事人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之间必须存在利害关系。

   4、是否需要经办公证人员回避。

   5、互联网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灭失,办理公证时应注意时间的相对集中与连续。

   6、涉及两个网站之间侵权的案件(如著名的新浪诉搜狐案),最好将两个网站的内容同时保全,以作比较。

   7、公证书应当根据实际操作过程,详细叙述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的路径、网址、实时下载打印等过程,逐页存储并打印相关的网页,并把实时打印所得作为公证书的附件。若被侵权作品内容较多,应当全文存储,可有选择地打印部分文稿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并在公证书中作出说明。

   8、尽量在本公证处操作本处微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公证程序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公证书应尽量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该类公证切记之要点。因为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这种可能。譬如在申请人处进行网络深度链接的时候,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换言之,技术人员可以使在某一层级上的“锚”所指向的IP地址发生改变,即链向另外一个网络或者另外计算机。这样,在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网站的时候,导致计算机去访问该公司内部的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如果在该台内部计算机上预存或者另外的网络存在侵权内容的页面,就非常容易使公证人员产生误解。因此,这种公证书的效力往往被质疑。


·骑车上班途中摔倒身亡,交警无法认定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


·互联网证据保全
      为保证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网络电子数据的特点,在起诉前最好的取证方法是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同时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特别注意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方式、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过程,以增加该公证证据证明力度。 1、是否违反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二...


·民事诉讼中对私自收集的证据的认定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还由于表达的明确性,《证据规定》显然比《批复》有更广泛的普适性。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的实施方得以最终确立。《证据规则》开始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对以私自录音、拍摄等手段获取的资料放宽了证据资格的审查,但这种感觉又是一种误解。 ...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


·司法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


·司法鉴定结论错误的处理对策
      1、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

  3、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


·偷录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 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 1. 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


·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该规定为举证期限内,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该条规定的“确...


·只提供复印件作为证据,是否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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