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协商解除与法定解除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协商解除与法定解除是怎样的?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1、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2、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
  指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结合《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农村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灾人祸之类的事实,例如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或者突发的社会事件。不可抗力往往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义务。从而引起土地承包合同的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所想要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如,由于洪水或地震的爆发,致使已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的鱼塘被冲毁或破坏,导致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双方的经济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洪水爆发即为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土地承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行使解除权。
  2、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这种情称为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到来前的违约,又先期违约,它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指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常的理由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的。“明确表示”是以肯定的方式明白告诉对方,往往以发出正式通知的形式作出;默示的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土地承包合同中,以过了栽种季节,但承包人还未栽种,其行为已表明他不会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上交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致使其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5、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乡(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乡(镇)的农民承包经营。如果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则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当然不能享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的土地则不能适用)。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做了区别规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取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农转非”户或者迁徙户还有个别成员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足够的耕种和经营原承包土地的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又没有意见,在承包期届满前,可以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6、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7、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人没有所有权,但在承包机关内应的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因此,承包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不能继承承包人的土地,但是根据《农业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园、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到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的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8、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荒地,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9、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如:破坏承包土地的地力;乱砍滥伐承包山林;乱开滥采承包地的矿产;为了承包果园的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承包方只能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起土、造砖等,否则经劝阻无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1、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
  12、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时,应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对于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协商解除与法定解除是两种解除承包合同的主要形式,但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其必要的条件才能合法有效。如果您考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我们建议您主动了解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想了解


·集体土地征地、国有土地拆迁的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地、国有土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


·监外执行是在户口所在地执行吗?
      监外执行是在户口所在地执行吗?监外执行是在户口所在地执行的,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重庆临时土地使用证策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单纯的看国土面积的话,当然您会觉得实际上也是属于一个土地大国了。但同时,因为众多的人口所以我国的公民人均土地占有面积可以说非常的有限,因此合理的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和管理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其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是属于临时用地。那么,重庆临时土地使用证策是怎么规定的? 重庆临时土地使用证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临时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临时土地使用权是有特殊规定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


·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


·住房的风水位置大多人都比较关心,好的地理位置的房屋还会进行拍
      住房的风水位置大多人都比较关心,好的地理位置的房屋还会进行拍卖,那么司法拍卖房屋买卖问题有哪些?下文五大点可以为您详解,拍卖房的协议和收据、是否备案等都要注意,还有那些相关程序要走,我们将您解答。 司法拍卖房屋买卖问题有哪些? 法院拍卖的房子能买,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类风险,如果风险过大,建议谨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 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政府在修建高铁、高速公路这些基础设施的时候,通常会征用到沿线的农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部门要给失去土地农民一笔补偿。这个补偿款的数额是群众关心的焦点,由此引发的纠纷事件也比较多。征地补偿款是有标准参考的,那么,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请看我们是怎么说的。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退还剩余承包费的相关问题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退还剩余承包费的相关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


·最新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土地共有五类:   一类区片范围:妥甸镇: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村居民委员会,平均补偿标准:45461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大庄镇:大庄村民委员会。法脿镇:法脿村民委员会。鄂嘉镇:鄂嘉村民委员会,平均补偿标准:40394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大麦地镇:普龙村民委员会。安龙堡乡:安龙堡村民委员会。爱尼山乡:海资底村民委员会。独田乡:独田村民...


·场地租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场地租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为了防患于未然,或者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更好的救济,场地租赁需要履行谨慎的义务。那么,如果想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场地租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通过阅读相关文件,给您整理了以下比较实用的注意事项,供您阅读。 场地租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


·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是什么
      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是什么 并不是城市中才会出现土地征收的情况,有些时候国家为了能够带动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为了保障当地人民的生活,会征地建设一些利民工程,虽说征地后所用地的原有居民就需要搬迁到其他地区生活,但这些居民是可以得到土地以及经济补偿的。那贵州省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贵州省农村水库田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2023年甘肃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3年甘肃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甘肃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征地补偿相关知识吗,快来跟随律图小编的步伐一起浏览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吧。 一、甘肃省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31586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浇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