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遇到了夫妻忠实义务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遇到了夫妻忠实义务问题应该怎么解决?遇到了夫妻忠实义务问题之后可以协商或者是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违反忠实义务,一般不单纯是情感关系,还包括在婚外存在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从司法实践看,婚外性关系的存在一般是被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看待的。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1)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可以离婚吗?对于能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事由,历来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我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三)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任何人若是在与他人建立了婚姻关系之后,又违反了忠实的义务,此时无疑会导致夫妻关系破裂。重婚是违法忠实义务的表现,此时不仅已经违反了婚姻法,也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是由于违反了忠实义务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一部分财产。
  
  
  


·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都出庭支持诉讼,不然就无法查清楚夫妻之间的情况。但现实中,却有可能出现找不到另一方人的情况。那通常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 向法院申请失踪或死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夫妻一方死亡后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余的个人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结婚证不见了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3、查档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


·可撤销婚姻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自由是被写入民法典中的,受到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应该本着自愿的基本原则。可是在一些偏远山区,仍然有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况。这种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那么,可撤销婚姻财产怎么处理?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可撤销婚姻财产怎么处理?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


·分居6个月后法院自动判离婚吗
       一、分居6个月后法院自动判离婚吗? 法院不会自动判离婚,我国《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


·我是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吗?
      我是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吗?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一方出轨,例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仅可以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吗,法院一般也会以“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判决离婚二、程序的区别。具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持...


·在我国,国家的一些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几乎都有单位分配
      在我国,国家的一些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几乎都有单位分配的房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房。所以说在生活当中,实际上有一部分人的公房的房产是闲置的,您也有可能将单位分的房子往外进行出租。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就会存在这样一种疑问,在我国单位分的房能出租吗? 一、在我国单位分的房能出租吗?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离婚后如果一方无力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办
      离婚后如果一方无力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办一、如果无力抚养孩子怎么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


·一、民政局办离婚证流程是什么?
      一、民政局办离婚证流程是什么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


·一、离婚没谈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没谈抚养费怎么办?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对方不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且约定合法有效,但是这只对你们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孩子,成为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力,故你前夫仍需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没有约定抚养费,一方仍有义务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因此你可与其先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你可以孩子名义起诉其父亲,...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父亲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的方式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基本原则方面可以规定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也是生父母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因此,在制定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时,必须从充分保护非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