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对于虚假出资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法院对于虚假出资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法院对于虚假出资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具体表现为
  
  (一)犯罪主体
  
  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为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
  
  (三)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四)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即使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出资可以采用认缴制,并且认缴年限没有上限,虚假出资行为依旧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若股东以非法的财务手段或者虚假评估出资资产的方式实际上构成虚假出资,一旦数额达到法定额度,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缓刑执行以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缓刑执行以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缓刑执行以后的法律规定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在我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


·逃税罪的主体都有哪些人
      逃税罪的主体都有哪些人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并后减进行处罚吗?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按先并后减来进行处罚的;先减后并就是在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同时也是属于数罪并罚的一种;一般是把已执行的减去,然后再把没有执行的刑法和后者一起进行处罚。2、《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对新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


·私闯民宅气到老人住院定什么罪
      私闯民宅气到老人住院定什么罪 一、私闯民宅气到老人住院定什么罪? 私闯民宅气到老人住院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标准也就是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


·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什么意思?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指的是,“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刑法上的入罪原则与出罪原则跟我们唐朝的法律是一样的,也就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翻译一下就是,“轻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重的行为肯定是犯罪” “重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那么比这个行为轻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江苏省减刑假释的程序是什么?
      您都知道罪犯在服刑期间,若是积极接受改造教育,表现优良,是有可能获得减刑和假释机会的。监狱在给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该走哪些法律程序呢?接下来,我们就以江苏省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为例,和您一起聊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司法部1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能适用缓刑么?
      一、假释期间发现漏罪能适用缓刑么?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能适用缓刑,根据我国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被宣告了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已经开始的缓刑考察期间内,本人又再次犯了新的罪,又或者是警方发现了判决之前的罪名,也就是当初定罪是漏掉的罪,应将前罪和漏罪一起并罚,并且应该立即停止缓刑。但是也要看前期漏罪的严重性和犯罪人员的态度决定是否可以继续缓刑。 二、可以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 适用缓刑的先决条件应当是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有哪些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行为人聚众斗殴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对整个社会秩序都有严重威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有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抢劫罪和绑架罪其实都是属于我国规定的重罪,这点从《刑法》的量刑标准上面就可以看出,对于这两个犯罪的处罚,首先起刑点就是比较高的,而最高可以直接对犯罪分子处死刑。但在一些地方抢劫罪与绑架罪之间却也有共同点,那究竟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哪里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同时都侵犯了公民的...


·缓刑考验期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都是因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有任何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话,肯定都是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考虑判处缓刑。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缓刑考验期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缓刑考验期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由考察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请法院申请减刑。但缓刑并不严格约束罪犯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