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劳动关系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无非就是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者说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两种。但是不管是哪一种原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正常的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劳动者要正常的办理离职手续,这样才方便以后自己重新找工作。那么我国的解除劳动关系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解除劳动关系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劳动者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失业后,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 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如何解决?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实际上,解除劳动关系流程也是非常简单的,如果要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话,用人单位必须在三天之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证明,这是针对于用人单位这一方来说的。如果是劳动者要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双方正常的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以后,如果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的话,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支付赔偿金的。
  
  
  


·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一、公司拖欠工资打官司需要的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 具体包括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或有公司负责人的录音录像等,如...


·私人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已经两个月没发了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


·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底薪加提成?
      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底薪加提成?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写仲裁状
      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如果本人和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争议,就比如说员工本人是因为受到了来自用人单位各种各样的压力,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也有给员工支付工资,但是这种情况下不仅仅是需要支付工资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更多的赔偿。不过在提起仲裁的时候,有人比较担心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写仲裁状? 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写仲裁状?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


·期房通常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完工的商品房,对于这样的商品房要是购
      期房通常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完工的商品房,对于这样的商品房要是购买的话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而购房者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也对开发商销售期房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加强对购买期房的流程管理。那到底期房购买流程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期房购买流程是怎样的1、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3、办理商品房商业性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与市住房信贷中心或银行签订贷款协议。4、买...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多久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不少事故受害人,因为不清楚申请认定工伤是有时限的,常常错过了最佳的时期,给自己带来很多不便。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申请应在1个月内,个人申请最长时限为1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


·我国工伤鉴定啥时可以吗?
      劳动关系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工作者只要在任何单位企业工作就要签订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工作,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遭遇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劳动者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伤残等级,因为伤残等级和赔偿数额有关,那工伤鉴定啥时可以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是必须发生工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怎样向法院起诉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怎样向法院起诉 一、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起诉步骤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起诉步骤二: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劳动关系认定要好之后存在哪些问题?
      我们都知道进入用人单位正式工作的一周内都会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以免发生劳动纠纷时没有任何法律保护。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不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存在很多的问题,那么劳动关系认定要好之后存在哪些问题?下面就让给您详细说明。 劳动关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合法性之惑 (一)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处理纠纷?非法用工关系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


·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
      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


·新工伤鉴定赔偿标准2023是什么?
      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鉴定赔偿标准的出台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与帮助,赔偿标准由于各类客观条件的改变也在不断更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那么新工伤鉴定赔偿标准2017是什么呢?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