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提起房产诉讼来解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对于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提起房产诉讼来解决纠纷,比如房屋买卖之类的纠纷。不过,人们在起诉时要去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的话案件就得不到受理,自然也就无法做出处理。那具体来说房产诉讼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房产诉讼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打官司,首先要知道去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要确定法院管辖。近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显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房产诉讼中要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以购房合同中写明的买方作为原告,并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和证明请求事项成立的各项证据。其次,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再次,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房产纠纷中,大多数都是因房屋买卖问题所引起的纠纷,比如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的买卖纠纷等。不管是何种房产纠纷,在起诉时,当事人都要收集好足够的证据资料,因证据提供的充足与否,关系着诉讼的结果。只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法院才有可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房屋的屋顶所有权是归谁的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
      一、房屋的屋顶所有权是归谁的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即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原则上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人所专有使用。建筑物本身与土地权属并不相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还有一个使用权的问题,开发商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做出一定的调整,把某些方面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享有,或者归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只要不将费用分担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身上也就行了。而建筑物就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开发商无权处置。开...


·2023年新《民法典》关于婚后房产的规定?
      离婚是如今很常见的事情,感觉不离个婚就跟不上时代的进步,随着人们对于物质生活的追求,我国的离婚率在不断的上升,在离婚的时候纠纷比较多的就是关于房产的分割,很多时候都无法商议解决,那新《民法典》关于婚后房产的规定?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2020年新《民法典》关于婚后房产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最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渐发展,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的房屋流转日益增多,由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逐年增加,跨村、乡镇的买卖,甚至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如何在房屋买卖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我们为您精心准备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供您参考。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 同意,达成以下合同...


·夫妻现在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夫妻现在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一)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


·一、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什么?
      一、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什么? 房屋买卖后的财产抵押效力是: 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对无效。 2、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实现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离婚房产折价款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一、离婚房产折价款的执行方式是什么?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二、夫妻双方如何分割房产?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


·一、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一、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在不“限购”的城市,拥有一套住房并且相应购房贷款没有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购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部分地区调整第二套房最低首付为不低于50%-70%(例如四川省),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规定需要根据各地区具体政策执行。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原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一、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 1、当事人提出申请 2、管理所收文 3、管理所核准? 4、登记或不予登记 二、深圳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申请资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的,予以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出租方房产权利证书或者能证明其产权或(房屋使用证明)的有效证件 办理房屋租赁...


·二手房通常是指那些已经实际被居住使用过的房屋,对于这类的房屋
      二手房通常是指那些已经实际被居住使用过的房屋,对于这类的房屋虽然可以知道房屋的质量情况如何,但如果想要出售的话,可能就不怎么卖的起价了。对于普通人来讲,想要出售自己的房屋,首先需要作出一个估价,那二手房交易估价一般是在什么时候进行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二手房交易估价一般是在什么时候进行 (1)购买房屋时可能需要房地产估价 交易双方当事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成交价格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明显低于房地产价值,会...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无力支付补偿价的怎么办?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无力支付补偿价的怎么办?可以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方要求支付的,只能放弃产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如果没有约定,依然是谁付钱,就归谁。就算结婚后才拿到的房产证,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


·购房合同无效要赔偿违约金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约定了合同无效要赔偿违约金的,要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要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