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变更撤销合同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可变更撤销合同是怎样的合同?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企业之间,企业双方之间都可以签订合同。合同有各种形式,只要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就有法律效力。合同在双方撰写完毕,签字盖章后,一般不予随意撤销。撤销变更合同是有条件的,如行使不安抗辩权就是属于变更合同的形式之一。可变更撤销合同是什么?以下是介绍: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定义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四、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乳胶漆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谎称国产乳胶漆为进口乳胶漆。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乳胶漆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这批货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别人,此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或预付货款或递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能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从而使合同失去约束力。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一方录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的,这样就给予受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注意:我国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撤销。可以给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力的合同,变更时需要法院或其他机构授权。这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当合同没有表示真实意思的时候,合同中写有变更撤销条款并满足该条件的可以撤销、变更。双方在有重大误会、失去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撤销合同,有失公平的情况又分为几种。有需要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不履行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不履行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不履行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一、无限期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无限期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无限期劳动合同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是一样的,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


·合同违约金的书本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更改
      合同违约金的书本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更改?可以,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现实生活中,进行抵押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在借款的时候,此时出借人一般都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以免日后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可能会单独签订抵押合同,那这个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确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要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几种:(一...


·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的责任有哪些
      不履行合同书面通知的责任有哪些 一、不履行合同的书面通知的法律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已签订合同单方面毁约会怎样
      已签订合同单方面毁约会怎样《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有补偿吗?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即每满一年工作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本人最近一年工资的月平均数。用...


·合同法滞纳金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法滞纳金标准是怎样的?滞纳金这一名词,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一些公共事业领域。而滞纳金实际就是合同法中所谓的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授权,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的。但滞纳金在日常生活中的泛滥程度很深,所以很多人对于滞纳金的理解出现了误解。接下来,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法滞纳金标准的相关知识。由于滞纳金涉及到生活中的很多方面,所以各国法律对合同法滞纳金标准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


·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法院撤销债务...


·订立合同的有效方式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中,《民法典》继承并完善了它,在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


·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如何反诉?
      民事诉讼法反诉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如何反诉? 一、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