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久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久?
  创业是我国的各个高校鼓励的一个项目,但是创业对于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来说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国出台相关政策来保障创业的顺利发展但是还是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导致创业者在创业期间会很茫然,可能会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失,那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是多久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企业,承诺认缴多少,何时缴多少都可以,但承诺二年内缴清如果不缴清就是违背承诺,岂不是失信了吗?所以可以及时缴清也可以修改章程中缴清期限。
  
  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有些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呢,其实不然,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例如:你在章程里设置为2年,那么股东就要按约定时间内把资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注册资本认缴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实行认缴制也相应配套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公示系统如实公示认缴、实缴额,便于公众查询。假如别人与你签订大额经济合同前查到你公司实缴额较少,那么人家可能会怀疑你的实际履约能力,也许合同就签不了,生意就黄了。
  
  认缴资金也并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出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可以在约定出资期限届满前做注销登记。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久,一个公司企业的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公司的管理我国非常的重视,客户如果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公司法人更改要去银行改私章吗?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司的法人在外代表公司从事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对于公司具有约束力,有法律效力,对此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公司法人更改要去银行改私章吗?在我国如果企业法人发生了变更,相关信息包括私章在内的需要进行同步变更。 一、公司法人更改要去银行改私章吗? 企业法人发生变更,是需要到银行进行同步的信息变更的。 需要到你所开户的银行(基本户和一般户,无一般户的话就只变基本户就可以)办理变更。不需要开设临时户。 二、银行公户...


·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一、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吗? 上市公司可以给股东提供担保,现在上市公司能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2023年公司法人跑了怎么起诉
      2023年公司法人跑了怎么起诉 公司法人跑了怎么起诉 1、书写起诉状,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庭提交材料 2、法院立案(法院审查材料,以为符合立案要件的,同意立案,并要求你按要求交纳诉讼费用) 3、开庭审理(立案后,法院择日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辩论) 4、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执行的,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起诉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财产案件根...


·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的流程有什么
      企业兼并重组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流程: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4、兼...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相关部门为了增强市场经济的竞争能力,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满足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改制。由于企业在存续期间与多方当事人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在改制前,需要制定改制方案,对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方法进行分析。 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 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现值法通常用于有收益企业的整...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 市场经济在运转的时候,可以有很多种方式。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可是,个别企业在进行融资的时候,也是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的,需要企业负责人对融资的风险也是需要做一定的打算的。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 一、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违约风险 即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债务,导致企业信用受损甚至引起法律拆讼的可能性; ...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的审查要求是什么
       一、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的审查要求是什么?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有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4、过去2年内未因执业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0号)规定:“保险公司应当...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所获得的利益相对较高,但其成立要求也更为严苛。就以其登记备案来说,不仅管理人、投资者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其注册资本更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那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呢,又有怎么样的具体要求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是怎样的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在当前市场中,合并或兼并企业一直是企业增强自身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很多人对于企业的收购不是特别了解,存在很多疑惑。那么,在实际生活中,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具体有哪些呢?下面,请您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常见收购方式有哪些,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9月2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


·公司法财务制度总则是什么?
      公司法财务制度总则是什么 不同的方面,国家会出台不同的法律条例来进行规范行为,比如婚姻法,遗产法,公司法也是其中一种,用于给公司的规章制度定标准的,公司法中有不同的内容,那么公司法财务制度总则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吧。 一、公司法财务制度总则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推动公司资源的优化组合,以提升经济效益为经营目标,以社会责任为担当,依照《中华人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