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一、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发表权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相反,发表权是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类,该权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
  
  (四)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发表权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
  
  因此,发表权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相反,发表权是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类,该权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如果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你做出更加全面的解答。
  
  


·企业如何应对商标的抢注问题?
      企业如何应对商标的抢注问题?除了需要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恶意抢注之风兴盛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因此,为抑制商标抢注之风,企业自身也需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身的文化品牌:1、应及早进行有关的商标注册。在商标被抢注后,即使寻求撤销或其他救济手段,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注册是遏制恶意抢注行为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手段。2、需要仔细研究、确定注册的商标类别。企业必须明确哪些方面的商标需要注册,才能对品牌施...


·中国人可以在德国注册商标吗?
       一、中国人可以在德国注册商标吗? 可以的。根据德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业者、或自然人。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商品和服务清单。 3、外国申请人还需提供原属国商标注册证副本,对给予德国公民特权的互惠国家公民无需认证。 二、注册德国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人向德国申请商标注册,委托专业公司代理到德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在我们收到申请文件后...


·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咱们的实际生活当中,您都经常可以看到一些非常著名的商标。对于这些商标我们之所以熟悉,是因为这个商标的公司所生产的一些产品是非常好的。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一个商标权的问题。我国保护商标权,那么很多人想了解。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商标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10日最...


·关于专利转让何时生效?
      关于专利转让何时生效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说转让专利权,双方还当事人必须签订合同并且进行登记公告,合同生效以后专利权的转让才会生效。因此,专利权的转让时间是在登记公告之后。二、转让专利权需要注意的问题1、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转让...


·注册的商标到期了怎么续展?
      注册的商标到期了怎么续展? 一、注册的商标到期了怎么续展? 商标到期之后,可以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活着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续展业务。 对于注册商标的期限以及到期后的续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有如下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就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以此来获得数额较大的利润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假冒商标罪,应当给以立案标准并量刑处理。那么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什么呢?在我国,规定对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予立案追诉。1、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非法商标进行非法经营,并且经营数...


·专利权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专利权保全的期限是多久专利权保全的期限,是指对专利权保全的具体时间。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继续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专利权保全的时间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专利保全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是因为:1、最高人民法...


·商标公告后多久拿证?
      因为只有一个产品,在申请到商标以后,法律才会对他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当其他公司侵犯去拥有商标这个产品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被侵犯的公司有权要求法院对其他公司的这种侵害行为做出制裁,并根据侵害的行为和影响对被侵害公司进行赔偿。如果产品使用人想要获得产品的专用权的话,必须先给该产品注册商标只有被注册了商标的产品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被注册了商标的产品使用人才可以获得产品的专用权;只有被注册了商标的产品才可以与其他类型的生产产品公司有所区别。...


·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一、发表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吗 发表权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相反,发表权是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类,该权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为什么商标局提出打压恶意抢注?
       为什么商标局提出打压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不仅占用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破坏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为重要的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同时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标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具有极大的价值,现行商标法又以申请注册作为保护商标权的前提,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开始产生并...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是什么?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是什么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是什么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是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