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贪污罪的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我国严厉反腐的旗帜下,很多官员渐渐的浮出了水面,但是要想认定这些官员贪污了钱财,构成了贪污罪,就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行。你知道贪污罪的证据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下文做了介绍,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即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希望、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
  
  (1)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即利用了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权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扣留、私分、自赠、隐瞒、涂改帐目、收入不入帐、假发票平帐等手段占有公款的行为。“侵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暂时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窃取”即通常所讲的“监守自盗”,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涂改单据,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非非占为已有的行为。
  
  (3)犯罪嫌疑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数额,一般应在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5000元)以上;如果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查证属实;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则应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贪污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二)贪污罪共犯需要证明的问题
  
  1、共同贪污犯罪的主体,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非国家工作人员还要求明知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
  
  3、客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贪污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三)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查明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
  
  3、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情况下,应查明是否属于情节较重。
  
  二、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讯问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时,主要应当讯问以下内容:
  
  1、在犯罪主体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等)、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职权的时间。
  
  2、在犯罪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过程。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当讯问:
  
  (1)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经手人。
  
  (2)贪污公款的数额,多次贪污的要讯问每次贪污的数额。
  
  (3)贪污公款的来源,是本单位帐内公款还是小金库公款,或者是截留单位应收款,何种应收款,或者是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等。
  
  (4)贪污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扣留,还是私分、自赠、隐瞒;是涂改帐目、收入不入帐,用假发票平帐的是伪造、变造发票,还是大头小尾发票等等。
  
  (5)贪污公款的形式,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6)贪污公款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存储、日常购物消费、赠予、合法经营,还是用于玩乐挥霍或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7)起获赃款的情况,起获赃款的地点是犯罪嫌疑人家中还是银行,起获赃款的数量是贪污的全部赃款还是部分赃款,起获的赃款是侦查机关直接搜查出的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起获的。
  
  (8)贪污公款的归还情况,是主动归还还是被迫缴,是全部归还还是部分归还,是归还的原物还是折抵的人民币。
  
  一般情况下,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详细供述自己的犯罪原因、目的、手段、经过、结果及认罪态度等。
  
  (二)证人证言
  
  询问相关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
  
  2、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公款、公物的所有权。
  
  4、公款被贪污的时间、数量,公物的数量、特征。
  
  5、公款、公物支出的手段、名义。
  
  6、单位对被贪污公款的财务计帐、平帐情况。
  
  7、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
  
  8、发现犯罪的经过。
  
  9、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应向抓获人询问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犯罪嫌疑人逃匿后抓获的,应叙述逃匿情况;是投案自首的应询问接受投案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投案的经过。
  
  10、其他相关问题。
  
  (三)物证
  
  1、起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
  
  2、犯罪嫌疑人使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物品及其照片。
  
  3、其他相关物证。
  
  (四)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等。
  
  3、证明公款、公物属于单位所有的书证,如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
  
  4、证明公款、公物系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殊事项、特殊物资的书证。
  
  5、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帐、银行帐单、用于平帐的假发票等。
  
  6、犯罪嫌疑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字据等。
  
  7、证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8、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9、如有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
  
  10、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五)鉴定结论
  
  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公物的签字笔迹等材料,应当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六)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务必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犯罪嫌疑人在笔录后签署意见,侦查人员在笔录后面签名,笔录结尾处最好有体现无刑讯逼供、诱供、诱证的内容。
  
  2、所有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有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签名或加盖印章。
  
  看了上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贪污罪的主体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构成贪污罪的。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你可以来点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他们将为你做出解答。
  
  


·不满14未成年杀人怎么判刑?
      现在的社会上很多不好的现象让没有成年的孩子们眼中受到了不良的影响甚至出现了犯罪杀人的案件,那么,如果不满14未成年杀人怎么判刑?其实在我们国家如果没有满十四的孩子杀人虽然是犯罪却不用负担刑事责任也就是不能判刑。下面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一、不满14未成年杀人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杀人是不构成犯罪的。既然不认定是犯罪,其成年后同样的也不能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门打人致轻微伤量刑的处罚是什么?
      在生活中发生矛盾,有人通过武力来解决,受害人受伤,打人者不仅要赔偿医药费等一系类费用,还要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情况的严重性,受到法律的相关制裁,那么上门打人致轻微伤量刑的处罚是什么?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的文章中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吧。?? 一、上门打人致轻微伤量刑的处罚是什么? 1、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刑事辩护诉讼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一、刑事辩护诉讼代理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辩护诉讼代理的区别是:双方会在诉讼地位和对象上有所区别。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此外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二、诉讼代...


·侵吞百万买装备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打游戏是当今社会很多年轻人都喜欢的娱乐方式之一,但是有的人沉迷于游戏中,甚至为了在游戏中购买好的装备不惜侵吞公司百万元,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就不知道侵吞百万买装备究竟会不会涉嫌职务侵占罪?下面就来告诉您。一、侵吞百万买装备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无赃物抢劫罪会判刑吗?
      抢劫是为了将他人财物非法的据为己有的行为。然而在现代社会的案件中,许多都没能找到赃物,这时抢劫罪成立吗?赃物和抢劫罪之间具体关系是怎样的呢?其实我国刑法在抢劫罪的认定中据情况并不是一定需要赃物的。所以无赃物抢劫罪有时也是成立的。 首先,我们在了解无赃物抢劫罪之前,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抢劫罪成立的要件中是否一定要有赃物以及赃物在抢劫罪认证中的作用,这样您更容易说明无赃物抢劫罪判定。 一、抢劫罪确立的要件一定要赃物吗? (一)客体要件本罪...


·新刑诉法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会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做出判决,比较轻微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处以拘役。这样,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没有担保人的话,当事人需要缴纳一笔保证金,等刑罚执行完毕后,保证金可以退还给当事人。那么,新刑诉法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这篇文章。 一、新刑诉法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二年是什么意思?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刑法处罚的方式他是有多种多样的,并不是说所有的都是需要进行有期徒刑的判处,当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用我们国家的缓刑,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二年是什么意思?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二年是什么意思? 被判处缓刑的话,那么其实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方式,也就是缓刑两年期满之后,视作刑罚执行完毕。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


·故意伤害罪犯罪类型具体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犯罪类型具体是什么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


·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贷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上,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上,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上,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 4、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


·山东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关于诈骗罪的量刑通常都是根据诈骗数额决定的,在最后量刑的裁决结果书当中也是分为诈骗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巨大等,所以在刑法当中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有着明确的规定。诈骗数额是和立案以及最后的量刑都是紧密相连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山东诈骗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