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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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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诈骗属于刑事犯罪,《刑法》中对于这一罪行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使用的词语较为模糊,只用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来区分,但具体数字并未作出规定,各省依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了完善。
  
  一、《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河南省对于诈骗立案标准的规定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个人犯罪: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2、2013年9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综上可知,《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由数额判断的,在这个基础上,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具体数额作出规定,根据最新的法释,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五千、五万、五十万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并以此作为立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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