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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作为被执行人持股100%股份的公司,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据此,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采取执行措施。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
·强制执行案件终本后怎么办?
“终本”指的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www.csj64.com。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长三角律师网。“终本”后,法院对...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需材料包括:
1、仲裁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