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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欺诈,除了申请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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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浪潮中,民商合同是常见的文件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由此而生的合同欺诈也不乏其例。那些善良的公司老板、经办人,因为大意、不警惕,带来的必然是被欺诈、损失惨重。之后,如果不能一笑而过、心意难平,无论是否谋求法律的干预,往往心力俱瘁、长期压抑,让受托律师也为之动容。若理论一番,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多受证据的限制,胜算无多,除此之外,律师能帮的空间又还有多少,在此仅抛“石”引玉。

  

  J老板的五金公司是当地业内常青树,2021年6月,J浏览..时,淘到一家“一站式采购”的五金设备公司,跨省考察到对方的外在光鲜,商定先购进数十万元货品。回家转款后的第二日,对方发来打印好的《合同书》,因为J老板对对方此前的发货承诺深信不疑,加之合同“购货定金、返利、补贴”条款繁琐、费解,字体也小,便予签章发还。据J老板所述,其此后仅迎来对方一批6万元“免费”货品,再就是几名“老师”、“经理”、“售后”轮换接待,要求再进巨额货品才会对应较低比例退还已付数十万元“货款定金”,否则拒绝供货,当然也未兑现承诺的其他多项义务,却提示可再“免费”供1万元货,但J要签署“不得作出有损其商誉言行”承诺书的要求。

  

  J老板幡然醒悟、断然拒绝,开始寻求法律帮助。律师与同事深知诉讼风险所在,与委托人、法院均进行了充分沟通,围绕双方的《合同书》、买卖合同的案由,起草了相对包容性诉状,一是因受欺诈背景请求撤销,二是以符合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情形,要求退还已付款。诉讼前后,在受欺诈证材一再受限的情况下,主要坚持要求对方退款。法官调解退款、知难而上,诉讼仍在路上。

  当商事主体被欺诈后,除了想当然的直接行使撤销权外,若合同未终止,可尝试在解除合同方面寻求突破,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的处理、《九民纪要》对僵局解除的适用等规定,都可能会对我们有所助益。同时,面对那些精心设计、成熟且模式化的缔约过程、合同,以及委托人事后收集被欺诈的证据难度之大不难想像,而相比较支持和驳回撤销合同,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所需精力之悬殊也不难想像。

  2020年6月,H老板的H公司分包了央企..万滨海地下管廊工程,为此承租施工设备时被对方调包欺诈。朋友介绍的设备商W某找到H老板,其往返两次、先后仅差个把小时,分别持XJ、BY两家公司公章与H签订了两份合同,解释为XJ公司不好开票,合同内容未变,实则雷同。H同样是善意相信对方的情况下,对BY公司合同同样予以盖章、后支付定金、签收设备并使用完毕后返还,W也提供了部分BY公司发票,双方最终结算时,原相毕露,说好的以重量计费,即“理计单支重”,但浩繁的表格中关键的一栏,后者BY合同单重增加了三成,直接导致H公司要多付数十万元租金。H老板要求重新结算不久便收到了BY公司索要租金的法院传票。律师代理并提出管辖异议获得支持后,移送管辖时长因疫情拖延,在撤销权排斥期间即近届满时,由准备反诉转为针对BY、XJ单独起诉撤销权诉讼。两起案件分由两个法庭的两名法官承办,双方在W起诉H租金的案件中达成了和解。

  未终止的合同,无论履行情况,解除或胜、易于撤销;已终止的合同,未超排斥期仍可撤销。要注意区分的是,因时间推移而超过合同期限时的合同状态,是终止还是曾经发生过解除。

  无论哪种安排,都是委托人受欺诈后的无奈应对,都应坚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同原则和公序良俗,通过法律干预尽可能止损,结合委托人意见对被欺诈情况作出相应表述,并与诉讼安排相呼应、相支撑。另外,诉讼之余,对方的欺诈言行势必会收敛、难以持续,第三方明眼人也会从中知晓一定是非,从而净化市场环境,同样是委托人目的之一。

  转眼年关又近,窗外寒光泛烟;办案有如翻山,过后心方敞亮,搁笔之际,不禁又想到:市场如深海,有商机必伴风险,除了法律事后的干预,当事人当时当场的警惕性如能再提高一点,又或者摒弃懒惰的心理,寻求专业审查,一定能筛选、屏蔽掉不必要的诸多麻烦和损失,这或许也是经济浪潮中,法律专业人社会价值的一定体现吧…


·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与抵押权的成立  根据现行的《担保法》第41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林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因此,就此类财产来说,登记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此项登记学理上称之为绝对、设权登记,抵押权未成立即意味着抵押权尚不存在。 登记的成立要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登记决定抵押权的有无。经过登记,则抵押权成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对抵押物行使权利...


·合同无效情况下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其性质是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在双务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方需要向卖方返还房屋,卖方需要向买方返还价款,此处所谓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主要是指卖方请求买方返还房屋的权利。关于财产返还的性质,有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物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两种观点。通说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了基础,自然产生物权回转的效果,转让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原物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转变...


·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第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第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


·质权的特点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


·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是狗需要给付财产增值的部分?
      双务合同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具言之,在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如何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损失,一是要考虑市场因素,将增值或者贬值部分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所谓合理分配,就是要考虑各自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以...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经营范围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管控较为严格。1986年公布、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49条中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


·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通知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能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就符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免责?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尤其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仅履行通知义务并预约因此免除责任,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其行为与诚实信用也有背...


·公司股东、经理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公司股东、经理私刻公章签订合同,足以让交易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通过关系贷款约定报酬是否有效?
      甲与银行行长是同学关系,乙想通过甲向该行贷款,并约定按贷款总额的10%向甲支付报酬。但实际贷款后乙关没有向甲支付报酬,甲起诉乙。
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甲为乙申请贷款确实付出了劳务,按照甲乙的约定,甲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时由于甲与乙与银行行长系是同学关系,可能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一定的人情因素存在,需要由乙举证证明乙所得到的贷款存在与甲与其同学在不应当为乙办理贷款的情况下却说服银行行长办理了贷款,如存在类似违法、违规的情形,则...


·合同无效了,双方还有没有责任?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事件),依法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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