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孩子探视时间规定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子女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共同的教育,可是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同时生活在一起,法律便规定了探视权。探视权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要积极协助,不得进行阻挠。那么,婚姻法关于离婚孩子探视时间规定是什么呢。
  一、主体
  
  中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
  
  《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二、探视权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 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探望性探视,
  
  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人不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很强的权利,是探望权人的法定义务,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
  
  三、探视权中止与恢复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
  
  中国大陆关于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国外的有关判例中,也多以违背子女利益为由禁止见面交流。当然,这种立法充分体现“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细细斟酌,则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
  
  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应是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如果不加以严格限制,动辄中止探望,不但会损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而且对于子女未必有利,我们很难作出禁止子女与父母一方交往一定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绝对的判断
  此外,探望权本为父母离婚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虽应考虑子女的利益,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毕竟是父母的权利,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保持联络、了解子女成长情况、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绝对不能将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扩大化。也就是说,法律中应将规定相应的探望权恢复制度,可以更好地协调父母探望权的权利性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关系。
  
  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探望权人可以为自己辩解,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探望权人必须遵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即不予受理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故对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探望权的规定对离异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那些在离婚大战中结下怨恨的离异夫妻,往往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判决,但审判人员不可能也没有精力每星期或每个月陪同探望权人前去探望。
  
  对于子女本人不愿见探望权人的情况,法院也无可奈何,强制探望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笔者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只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身素质达到一定高度时,离异的夫妻才有可能切实享有充分的探望权。
  只是规定了探视权行使的主体、方式、中止与恢复等问题,但一般来说,探视的频率至少一个月一次,每次的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在探视问题上,父母也应该征询孩子的意见,与孩子就探视问题达成一致。
  
  
  
  


·如何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如何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如何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而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生活。仅仅是偶尔出轨、婚外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或同居,偶尔出轨意外生育子女一般也不构成重婚或同居。所以要证明重婚或同居行为,证据要形成证据链并要达到确实充分的地步。现实中,证明一方重婚、同居是比较困难的,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如果一方另行办理结婚登...


·未婚非法同居怎么处罚
      非法同居怎么处罚,也要看你们二人具体情况。在这之前,先要弄明白什么叫非法同居。如果同居二人,没有扯结婚证,且和其他人都没有婚姻关系,未婚之人居住在一起,也可以叫做非法同居,但这种同居是不会受到法律上的处罚的。还有一种是,同居二人双方没有领取合法的结婚证,但其中一人或者双方都和其他人有婚姻关系,领取了政府认可的结婚证,那么这种非法同居,就违反了我国一个丈夫一个妻子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和其他人有婚姻关系的一...


·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
      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 婚前赠予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吗? 结婚前赠送的财物在结婚后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共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起诉离婚要准备的材料都有哪些
      实践中,要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了,那么往往都是会解除婚姻关系的。而此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都是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然后才能实际办理离婚的。不过就起诉离婚要准备的材料而言,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要准备的材料都有哪些 1、离婚起诉状。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


·婚内出轨生子算重婚罪吗?
      婚内出轨生子算重婚罪吗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以在婚内出轨生子而没有与他人结婚的话,属非法同居,但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离婚孩子抚养权共有是否存在根据婚姻法规定
      离婚孩子抚养权共有是否存在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不一定会判决一人一个,如果能举证证明两个小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更有利的话,法院会判决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小孩。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以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应该继续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以后。 因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法定的,依据《婚姻法》规定,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终止抚养权和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订才彻底改变了以往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可以跟服刑期间的人离婚吗
      有的人认为如果配偶下落不明或者在监狱服刑的话,那这样的情况下就是不能离婚的,只有在找到了对方或者对方刑满出狱之后,才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从法律角度分析,到底可以跟服刑期间的人离婚吗?现在,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可以跟服刑期间的人离婚吗服刑人员可以离婚吗?这个问题关乎服刑人员的权益。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在我国,服刑人员也是公民,而非敌人。只要其未经法院判决剥夺,服刑人员依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其次,我国《婚姻法》...


·夫妻分居两年是否能自动离婚
      虽然现在很多国民的法律素质都有所提高了,但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块,却还有很多搞不清楚的地方。甚至有的人认为只要夫妻分居两年的,那么就可以自动离婚。对于这样的想法,究竟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分居两年是否能自动离婚 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条规定。首先,分居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


·结婚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结婚应当在哪里办理登记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民法典律,倡导文明婚俗。 二、结婚登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