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订才彻底改变了以往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一方是婚前的继承受赠的财产,无特殊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如一方是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
  
  
  (一) 对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情况下,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则应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 对于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二十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除非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佛则,该财产属于受遗赠人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受赠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 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则分割。
  
  
  (二) 尚未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解决。由于是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一个继承之诉。
  
  
  根据我国最新的婚姻法中对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的新规认定,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如果归于一方特定拥有的,那么是不被判定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关于这类财产的认定,是被认定为夫妻受赠一方特有的个人财产。这种规定条例也要在夫妻的受赠合同中体现出来的。
  
  
  
  


·该怎么对离婚赔偿计算 离婚能否向对方要求离婚赔偿
      现实中,如果夫妻离婚是因为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那此时对另一方来讲造成的伤害可以说是比较大的。既然此时感情已经破裂了,至少要为自己争取一定的赔偿才行。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对离婚赔偿计算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离婚能否向对方要求离婚赔偿 离婚时能要求离婚赔偿的只有无过错方。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离婚损害结...


·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走到离婚这一步
      夫妻双方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走到离婚这一步,如果不能就具体的离婚事由比如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达成协商一致,则需要到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受到伤害,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自己的离婚诉求。那么因家庭纠纷而导致女方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因家庭纠纷而导致女方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


·盗窃自己家的财物如何处罚
      虽然常见的盗窃行为都是偷盗他人的财物,但实践中也出现过盗窃自己家财物的情形,此时只要达到规定标准的,也是会以盗窃罪定罪进行处罚的。那么盗窃自己家的财物该如何处罚才好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自己家的财物如何处罚 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


·女方要退婚都退什么钱
      女方要退婚都退什么钱 只退还男方的彩礼彩金。而吃饭,零食,坐车,买衣服或其它费用,男方是不应该跟女方斤斤计较去讨要的。男方应大度,应该给对方一点怀念的东西。男方为女方所有开支都可以索赔。 退婚有两种可能: 1、一种是对方认为和你没有感情,要和你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


·离婚协议是否公证,要公证离婚协议吗
      很多通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都会疑问,离婚协议是否要公证?离婚协议并不需要公证,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就有效力了,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想要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我们为您介绍离婚协议公证手续有哪些供您参考。 一、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离婚协议并不需要进行公证,但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领取离婚证后才开始生效。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必须是确实分割完毕,再去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你不知道离婚协议怎么写可以找律师代写。 但是有时离婚协议涉及到房产问题的,...


·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吗?
      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吗?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由于其患有精神病的原因,故此若是离婚可能会影响该公民以及其监护人的生活,故此丈夫若是想办理离婚手续,此时是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在我国,另一方主体是精神病人,并不能成为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理由。二、一方有精神病如何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


·一、离婚后财产归小孩可以不?
      一、离婚后财产归小孩可以不?有时候在离婚中,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对财产的分配作出妥协。同时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同意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孩子所有。但是在离婚后,往往有些人就开始对财产的分配反悔,对赠与孩子的房子动心思,不给孩子过户或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因此就依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离婚证到手后,立刻行使撤销权,想把房子再拿回来。夫妻双方可以自由...


·遇到离婚不给抚养费的男人该怎么办?
      离婚是现代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手段,虽然会对家庭及子女成长带来不可避免的伤害,但也是维护个体婚姻自由自主的唯一手段,在离婚后,关于双方共同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后,得到抚养权的母亲有权利要求对方按要求支付抚养费,但若遇到离婚不给抚养费的男人该怎么办:一、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


·应该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应该坦白认罪、家庭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酌定减刑的考虑因素 最重要的是酒精浓度,不过这是死的,无法改变。量刑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赔,有受害人的,双方达成和解等。具备上述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做笔录应当围绕上述情节进行陈述。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


·国家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加大打击范围与力度。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从犯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非法获取的性质很恶劣,法律也是不允许此类行为存在。下面我们仔细为您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内容。一、什么是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定概念。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


·老人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老人争取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除了要有书面的意愿外,最好还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法官可以依据这种情况酌情考虑。如果还觉得证据不足的话,还可以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