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公司在员工入职之后会员职工签订一份入职协议,入职协议里面会对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约定。有些员工以为入职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觉得签订了入职协议就有了保障,其实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一回事,那么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看看我们是怎么介绍的。
  
  一、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双方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当做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入职前签定的协议不是成为劳动合同,属于职业意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二、签署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5、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通过我们整理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员工在入职时签署的入职协议,这是来表达劳动者的职业意向,而且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时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来认定的。所以职工在入职之后签订入职协议也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时,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时,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一、居间合同人没有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一、厂家业务经理随意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什么?现在工程质量验收方面的标准越来越高,有许多人不了解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有哪些,导致自己工作的结果与标准不符合,功亏一篑,白费了自己的一番苦心,所以,要提前了解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标准,下面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下。 一、建筑方面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标准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涉...


·职工退休后工伤待遇是什么?
      职工退休后工伤待遇是什么? 一、职工退休后工伤待遇是什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


·工伤赔偿是在员工在进行工作之中受了受而必须进行的赔偿
      工伤赔偿是在员工在进行工作之中受了受而必须进行的赔偿,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是由单位进行购买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进行支付的赔偿,那么在武汉工伤十级可以赔偿多少钱了?在武汉工伤十级一般可以进行赔偿4~6万左右,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具体解答这一问题。 武汉十级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每一个行业都有他需要遵守的规则,国家也会制定出一个标准来规划整个行业,只有制定实施了合格的标准才能够更好的适用发展。在煤矿井巷工程中,国家也有制定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那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呢?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资料,请详细阅读下。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加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


·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
      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公司解散员工程序是什么样的,该怎么进行赔偿 (一)解散程序 一、了解企业解散背景信息,确定企业具体需求 律师为待解散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必需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明确知悉企业所处的境况与诉求,以确定企业在员工安置上的态度(如是否计划将员工找其他公司消化掉)及公司层面的时间表。 这一阶段有些企业迫切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方案,律师应该审慎对待,不能贸然出具不太成熟的却过于具体的方案,也有失律师谨...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签订建筑合同肯定会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肯定不能随意的约定,必须是在法定的限额内,而且不能只约定单方的违约金,必须约定双方违约金。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倒闭企业怎么赔偿职工?
      倒闭企业怎么赔偿职工? 1、清偿顺序 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2、清偿范围 (1)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另外,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建筑工程按索赔要求不同分为哪几类?
      建筑工程按索赔要求不同分为哪几类? 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一、按索赔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2.费用索赔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二、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1.合同内索赔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河南省所有建筑工程中质量要求规定,建筑公司在进行工程施工的时候需要按照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那么在管理办法中具体有哪些内容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