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刑法论称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tjlytel}}>,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tjlytel}}>,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4、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tjlytel}}>。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5、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tjlytel}}>,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tjlytel}}>,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tjlytel}}>,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tjlytel}}>,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tjlytel}}>、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1)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2)积极赔偿受害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3)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4)行贿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5)故意伤害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因婚姻家庭<{{tjlytel}}>、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17)非法拘禁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为索取合法债务<{{tjlytel}}>、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轻处罚。

  (18)盗窃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轻处罚。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19)妨害公务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轻处罚。

  (20)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对于初犯、偶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减轻处罚<{{tjlytel}}>。

  另外,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一贯表现等因素也会影响到量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7、量刑情节的适用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概言之,一案中的多种量刑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都是从严处罚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这些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和“可以”情节,以及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的区别。面临这些种类不同<{{tjlytel}}>,性质、作用有别而交错并存的量刑情节,如何做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这既是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也是量刑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件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主要存在下列适用方法:

  (1)抵销法,即在一案中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包括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犯盗窃、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情节的,可以升格到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酌量裁判刑罚,由此便在司法上确立了加重处罚情节<{{tjlytel}}>,又有从严处罚情节(包括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时,则将两种作用不同的情节相互抵销,既不从轻,也不从重,也就是把这两种情节从量刑因素中撇开<{{tjlytel}}>,不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择一法,即在一案中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 有的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作出取舍,在量刑中实际只考虑其中一个优势量刑情节,而对其他情节不予重视或斟酌,以致判处的刑罚中,某些量刑情节得不到任何的反映。

  (3)相加升格法,即对于一案中的作用方向相同的复数情节<{{tjlytel}}>, 不作分别裁理,而是加在一起作为另一种情节考虑。例如,把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相加当作一个免除处罚情节等。

  8、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从宽处罚情节有以下几点:

  一、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

  (4)胁从犯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tjlytel}}>。

  二、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

  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

  四、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tjlytel}}>,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tjlytel}}>

  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犯罪预备

  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犯罪未遂<{{tjlytel}}>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

  (4)犯罪后自首的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开单提成收回扣...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自首认定、罪轻辩护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


·虚假广告罪的辩护词
      1、虚假广告罪的无罪辩护 (1)本案被告人xx不是广告主,没有积极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不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被告人xx不是这起虚假广告案件中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在公司的职务是挂名的,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其是在xx年xx月上学毕业后回家(涉案公司住址在被告人xx家中)即虚假广告发出之后才知道的,虽然被告人xx没有在报纸上或者新闻媒体上发表声明来证实这些宣传广告内容是虚假的但在其知道后曾极力反对,而未积极实施虚假广告行为<{{tj...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被告人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华某某的讯问笔录,可以得知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其到案过程符合法律关于坦白的认定,在本案中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法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一、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013年3月16日18时到马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的数额,加上2013年4月19日又还款一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依...


·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某市某区乐某某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别 犯罪的未遂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