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辩护词之自首认定、罪轻辩护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在讯问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以上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负责。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授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本意为采取威胁方法逼迫受害人偿还拖欠借款,被告人并未事先授意等人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受害人,等人的殴打行为“实行过限”。<{{tjlytel}}>

  根据证人的询问笔录回答,在将受害人强制带至大华的包厢是负责开车的,途中并未注意或者指示他人殴打被害人;到了包厢后,被告人也并没有指示他人殴打受害人,甚至被告人有劝住殴打的行为。因此,本案被告人虽然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过程,但殴打受害人均为等人的实行过限,并无事先的预谋或者临场的指示,被告人不应承担等人的实行过限责任。

  3、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tjlytel}}> 本案受害人的确拖欠被告人借款,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因此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4、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tjlytel}}> 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6、被告人主观上有赔偿被害人、争取受害人谅解的强烈意愿。被告人在受害人收到伤害后,就主动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案发后,被告人也多次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但由于受害人避而不见,致使和解协议一直未达成,但被告人主观上的强烈的意愿,足以说明其对受害人所怀的愧疚之心、懊悔之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及被告人一直以来的认罪、悔罪表现,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给予宣告缓刑,且如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所在社区已明确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及乔正工作。

  二、辩护词之缓刑辩护

  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他起初参与到犯罪中来是完全不知情,而仅仅是为了把握让被害人偿还其债务的机会而加入进来。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不知要非法拘禁受害人,上车时只是听命于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不知道被害人被变更了拘禁地址;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另一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以及唆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这些行为也是被告人未曾预料也无法控制;被告人后来参与向受害人家属索取债务,但整个过程也完全是听从啊力的调配。从受害人的陈述以及本案的证据来看,受害人家属所送的钱以及所写保证书也只是针对被害人所欠的债务,<{{tjlytel}}> 而被告人刘某的债权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兑现。被害人在交付三千元以及写了保证书后,就被放回,这个事实也反映被告人对拘禁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刘某在这起犯罪中完全处于一个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tjlytel}}> 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其的确欠被告人刘某欠款,双方还立有欠款凭据,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从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经常赌博并四处借债。自开始陆续向被告人借款长期不还,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也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3、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与组织、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组织、指使他人和参与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在拘禁过程中也曾经对被害人多次说过当时的情况:不是被告人想放人就能放的,事情不是由他来控制的。在看到被害人实在是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并没有利用非法拘禁的条件强行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对自己的欠款,<{{tjlytel}}> 并且还是善意的告诉受害人先想办法还啊力的,自己的可以缓一缓。在啊力放人的时候,已经是深更半夜,也是被告人刘某考虑到受害人搭车不方便,主动自己驾车送受害人回家。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三、辩护词之犯罪情节认定

  1、 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王某某没有致人死亡情节。

  刑法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定罪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定罪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而被包含于犯罪构成之中的因果关系,量刑因果关系则是未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于法律之中,仅在司法机关已经确立犯罪成立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影响量刑的因果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不完全相同。定罪因果关系既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同时又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量刑因果关系则只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对决定适用刑罚的严厉程度产生影响,并没有区别罪与非罪的作用。

  本案中存在两个因果关系,一是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定罪刑法因果关系;二是王某某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与被害人不慎坠楼身亡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量刑因果关系而非定罪因果关系。

  从上述分析看出,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如因饥饿、冷冻引起死亡的,可以作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二款“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来定罪量刑。<{{tjlytel}}>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直接由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引起,而是直接由被害人为逃避非法拘禁而从楼上翻窗逃跑过程中的不慎坠楼所致。也就是说,本案因果关系链条上作为原因的那一端,不仅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有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

  因此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能否中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就在于这种行为在一般社会大众看来是否是恰当的、能够被认可的。这正如英美刑法中的“合理预见规则”所指出的:“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如此地‘愚笨’或者如此地不可期待,以致不但侵害者无法实际预见,而且任何正常人都无法预见时,那就中断了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2、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劣迹。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tjlytel}}>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盗窃罪的案例分析
      一、盗窃罪案例分析之择一重罪处罚 1、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某市非法制作、贩卖、安装盗版有线电视机顶盒,在三个月的时间内,他们在该市安装机顶盒六十余台,获利五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先购买正版电视机顶盒硬件,虚构自己做水产生意从而借钱后会获得高额利息的事实,使被害人宋某产生错误认识然后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软件程序复制到其购买的机顶盒芯片中。组装完成盗版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以后,被告人王某、刘某将盗版机顶盒非法销售给该市市民牟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张某是做批发面筋生意的经销商,为了延长面筋的保质期,张某便将面筋泡在水里,然后在水里加入某种添加剂,来达到延长保质期的效果。张某每天的销售额大约4000元人民币,销售时间大约是一年。终于有一天,有些受害者吃了张某销售的面筋以后,轻微的拉肚子而住进医院,这些受害者于是报了...


·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 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分析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之自首认定 被告人何某驾驶货车在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其驾驶的货车撞击该场地内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解祝英,造成被害人解祝英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何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正确,法院予...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 (1)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一、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绑架罪的认定标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罪四节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开庭前,我们认真、仔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咨询了一些法律理论、实务界专家学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起诉书指控作为工人的被告人钱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钱某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成立。现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理由分别阐述如下: 首先,纵观全案,我们可以肯定一个基本事实是:我的当事人钱某是本案另一被告张某的亲舅舅,张某与他人合伙在我们福...


·伪造货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伪造货币罪的定义 伪造货币罪 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伪造、变造货币犯罪必须给予坚决打击。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 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