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随着房产的不断增值,有些各种原因自己无法购房的人,为了能够购房,真是挖空了心思,甚至想出了借他人的名义买房的办法。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
  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买房会发生哪些纠纷
  此问题对实际出资购房的人是非常不利的,有3点:
  1、当初买房登记在别人名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出资的购买人是没有所有权的。
  尽管其实际出钱购买,此后一直居住,水电物业费都由其缴纳,但是其仍然得不到所有权。
  2、当初购房时之所以将房屋登记到别人名下,大多是因为房子是某个单位的福利房,房价便宜,但是只卖给本单位职工,而且单位职工只享有房子所有权,只能办理房产证,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俗说法叫小产权房。
  购房人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便冒着很大风险将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除非建房的单位同意,实际出资的购买人是得不到房产所有权的,即便是与登记人达成协议,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法变更登记将房子登记到实际购买人名下的。
  3、即便按照现在的法律政策或者经单位同意能够将此房产登记到实际购买人名下,如果实际购房人按照其与登记人先前签订的协议(假定有这样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到实际购买人名下,此时如果房屋的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子所有人还是原先的登记人则此种方法尚有可行性,但是如果登记人已经将房屋卖与另外的人,则实际购房人维权更加困难了。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两种具体情况:
  (1)如果登记人只是将房子以形式上的买卖、实质上的赠与或者与第三人串通的手段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则实际购房人是可以主张该过户或交易是无效的;
  (2)如果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此房产所有权存在纠纷的第三人,则第三人按照现行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此房所有权。
  如属第(2)种情况,则从法律上讲实际购房人除了支付价款购买此房,其已经没有其他途径获得该房产所有权了。
  尽管实际购买人可能无法获得房子所有权,但是其与实际登记人在购房之初就房产所有权及使用就有约定,可以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即便法院认定其约定违反或者规避法律属于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还是可以按照民法的不当得利原理,请求法院判决将实际登记人得到的不当利益归于实际出资购房人。
  我们了解到借名买房合同在实践中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同时对于实际的购房者来讲,由于此时房产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自己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比较大的。
  
  
  


·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
      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 一、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 1、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1)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2)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


·由于目前我国的租房群体越来越多,所以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规范租房
      由于目前我国的租房群体越来越多,所以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规范租房市场的一些问题,要求房屋在租赁的时候需要到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是在备案登记的时候,您一定要知道是要携带一些资料的,这样才能节省您的时间。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房屋租赁登记案件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登记案件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一)填报信息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户籍地,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证明情况及...


·房屋纠纷合同律师费怎么收?
      房屋纠纷合同律师费怎么收? 一、房屋纠纷合同律师费怎么收? 在我们遇到房屋纠纷的时候,请律师是要收取费用的,但是不同地区、不同案情、不同标的、不同律师的价格都不同的,建议是向要意向聘请的律师介绍案情后,和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收费标准如下: 1、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


·怎么确定离婚房产归属 离婚房产该如何过户
      房产是一般家庭的最大宗、最贵重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一方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取得全部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如果离婚时法院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通常应该怎么确定离婚房产归属呢?下面我们就这个问...


·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
      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 一、按揭房卖掉要亏多少,按揭房要如何办理过户 按揭房卖掉要亏20万左右,目前,很多购房者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来购房,然而很多人都知道按揭贷款,但对于自己的房贷利息到底是多少其实并不知道。实践中说的按揭贷款计算方式,其实就是指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的计算。 按揭房过户办理: 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


·一、婚后房产加名字离婚怎么分割?
      一、婚后房产加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字有用。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户型房选购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大房子人人都想买,但毕竟不是人人都能买的起大户型的房子,而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购买小户型的房子。当然在选购小户型房的时候,也是有一些误区的,这还需要购房者注意。那到底小户型房选购有哪些常见的误区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误解一:小户型=小面积 打算购买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的购房者首先要区别两个概念:“小户型”和“小面积”,这两个可不是一回事。一般来说,“小面积”主要是以产品面积为卖点,对它的使用功能没有严格限制,比如...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1)租赁双方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1)租赁双方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2)...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规划,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家政府会对城市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而拆迁就意味着对房屋的进行重新改造和对一些旧房子进行除旧翻新,也可以重建更多的新房,改善居住环境。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


·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有些夫妻在结婚后对财产的分配有很多疑虑,对于房产必须要有自己的名字才感觉安心,法律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对于婚后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有哪些,通过下文的内容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一、新婚姻法对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按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企业房产税征收范围与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企业房产税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企业房产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