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超车怎么划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一个驾驶员应尽的义务,若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则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譬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车属于一种违规行为。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超车怎么划分?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一)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二)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三)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二、超车的责任划分
   (一)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形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因此,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可能是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具体责任的归属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若事故发生由多种原因造成,超车只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对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得看超车对事故发生起到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超车得按照实际情况来。
  
  
  


·房屋交易中介的审查义务有哪些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购
      房屋交易中介的审查义务有哪些委托人委托中介机构购买或出售房屋,多数是因自身对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实际操作的不熟悉,而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以能够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种认识基于中介机构进行的专业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及所买卖的房屋进行严格审查。一般认为,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房屋产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具有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况,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权等...


·一、买房交2万定金如何退还?
      一、买房交2万定金如何退还?如果想退房退款,必须与对方协商。如果经过协商,对方同意解除合同,买房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所以,定金一定不能退还的。但是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双倍定金返还。定金应该返还的情况具体如下: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2.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


·公司个人股权变更流程要交费吗
      收,根据转让涉及到的主体的不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会涉及到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工商登记费、资产评估费、验资费用、印花税、所得税等等。我国对于不同类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税率有着相对来说严格的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缴纳的税率一般为20%。法律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商品房交房标准是什么?
      是否拥有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想要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那么就必须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的证明和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也是判断商品房是否具备交房条件最重要的一环。若是开发商在还没有取得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条件下想要交房,那么业主可以拒绝接受钥匙。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核验合格商品房也属于房屋建筑,因此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质检合格才能投入使用。而商品房的验核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的,若是商品房核验合格,那么监督站...


·摩托车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摩托车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也是要遵守交通道路法规的,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摩托车车身比价小,所以在一些拥挤的车道上,行驶会方便一些,所以总会有一些摩托车司机不按照规范行驶导致交通事故产生。那么摩托车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一、摩托车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1、摩托“闯红灯”,交通违章,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一般,判罚摩托全责。 2、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如果,摩托是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


·酒驾车辆肇事逃逸保险怎么赔?
      酒驾车辆肇事逃逸保险怎么赔?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常听说交通肇事逃逸,那么怎么样的情况才能算是逃逸呢?基本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出现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自己擅自离开现场,没有进行报案处理的行为可以认为是逃逸。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列举了具体的八种情形,让我们一起看看。第一种,当事人明明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了,还逃离了现场,无论是开车逃走还是将车辆丢弃之后逃走,都算是肇事逃逸;第二种,发生了事故,但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犯错,不是责任方,于是开车离开现场;第三种,当事人可能是酒驾或者没...


·一、实习期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一、实习期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实习期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不管是在设计期还是在其他的期限内,只要缴纳了保险的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就承担起一定的理赔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借车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要为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借车的情形较为特殊,借车人承担责任也比较特殊,那交通事故中的借车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如果借车人要赔偿的话,那交通事故中借车人要如何赔偿?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中的借车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1、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


·肇事造成对方车损逃逸应被追究什么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中,有些情况较轻微,不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但不可避免的就是车辆碰触发生损毁,那么交通事故如果肇事造成对方车损然后逃逸的应当如何判处呢?这种情况需要追究对方的经济损害全,包含修车费以及车上货物的损坏费用。按照逃逸罪进行抓捕。具体请看下文。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工具的发达和迅速地普及,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时也造成了许多交通问题,比如交通拥挤和一些“路怒症”的现象,但是更严重的是交通事故,这造成了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的我们将为您做仔细的介绍。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 (1)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者只是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撤离现场。对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快速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