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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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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2、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所有的劳动者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由于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比较严厉的措施,因此,法律规定了可以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通常掌握着用人单位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保密人员。...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而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属于约定条款,缺少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发生纠纷时,除非双方都认可关于试用期的明确约定,否则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期因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当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和工作性质,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1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


·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义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狭义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关系。从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属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形成的基本标准;劳动关系还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能否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裁员的顺序应该先从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开始,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对来说是最短的。另外,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来看,不裁减试用期劳动者,反而裁减工作年限长的劳动者,似乎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不能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经济性裁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中,而《...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不得以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而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实际用工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其是劳动...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如何?
      1、工伤多次复发尚未痊愈的劳动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2、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 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被派遣劳动者在跨地区派遣中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异地派遣,员工社保如何缴纳?人人保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可以看出,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该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直接费用。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必须是专项技术培训。3、服务期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约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另行约定服务其的,虽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了专项费用,也并不自...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因其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此情形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过错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


·劳动者提交虚假材料请病假,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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