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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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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伤害事故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学校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关系加以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1)在责任的承担上,学校承担的侵权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补充责任。学校在诉讼中享有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害人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即只有第三人不能确定、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完全赔偿时,有过错的学校才承担补充不足的赔偿责任。(2)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对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限制,学校即使承担补充责任,也不是补充第三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将“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理解为全额补充责任,极有可能使履行义务教育职能的学校为不法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部“买单”,显然有违公平。(3)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校外第三人是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因此,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学校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4、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要求学校对学生履行无限的管理、保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限于规定的正常教学活动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滞留学校导致发生非学校原因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但如果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

  
      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责任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语言、歧视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正当教育,则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其他原因自杀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当,如讥讽、嘲笑、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在营业场所受到伤害,该由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在第三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薛某在饭店消费,饭店...


·劝架被打伤,要求赔偿可以吗?
      首先,劝架者虽然是自愿加入斗争,并且在不参与任何一方的立场的情况中,被他人误伤导致人身伤害,其实加害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劝架者自然可以请求赔偿。   其次,被他人侵害身体受有伤害的,加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费等费用。   并且,如果伤情属于轻微伤的话,一般也就主张对方民事损害赔偿即可,要是达到轻伤以上的话,那么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当主张对方民事损害赔偿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请求赔...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未成年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发生了事故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此处的受害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十周岁以下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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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2004年11月19日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52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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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案件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时,往往会有当事人主张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那么,该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但其实二者存在实质性区别。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


·被人打伤误工,误工费包括补贴、津贴吗?
      按规定,根据规定误工费包括以下的内容:   1、工资;   2、资金;   3、补贴;   4、津贴。   不过,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赔偿,并不一定是拿取以上的赔偿,具体得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情况。   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按以下规定赔偿:   1、有固定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是指签订劳动合同,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误工费的赔偿即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


·行政赔偿数额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


·自甘风险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了自甘风险免责规则,但是适用该条款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主观上,要求自甘风险中的受害人对于其所愿意去承担的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知,这种认知不仅要求受害人意识到潜在风险的存在,更应当包括对于潜在危险的性质、程度、范围以及可能后果和责任的认知。客观上,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而且是活动的其他参加者的正常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免除的是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责任。 ...


·被人打伤住院,误工的日期怎么算?
      被人打伤住院的,误工费的支付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按照以下的时间规定:   1、受害人致伤非持续性误工   如果属于这个情况,那么误工的时间将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比如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伤害,那么就根据相应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受害人被侵害致残的,一般无法尽快恢复劳...


·上班时间被打,能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吗?
      首先,上班时间被打,并且在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所以,劳动者要在以下时间内申请工伤:   1、用人单位申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十天内;   2、劳动者个人申报的时间是事故发生一年之内。   其次,劳动者遭到他人殴打,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且是请求以下费用: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


·《民法典》施行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65.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66.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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