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偿技术服务合同需要赔偿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无偿技术服务合同需要赔偿吗1、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2、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严格责任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别是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而要受到限制,诸如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的限制,当合同自由与公平相冲突时,自由必须让道。3、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应该注意的是,统一民法典总则上规定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可见总则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窥一斑而见全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有其依据和合理性。4、一般认为民法典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偿合同自然不例外,即使是修订过的民法债编,也还是坚持无偿合同责任的过错原则。民法典的严格责任是不可动摇的,为一般的归责原则。但是并不完全排斥无偿合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可以看出,民法典中通行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统一民法典虽然吸收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却不宜机械的生搬硬,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对无偿合同仍应采用,这才符合我国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贯内容和精神。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综上所述,无偿技术服务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合同提供为无偿服务就不需要赔偿,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会对一些违约责任和情况等进行说明,所以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作出赔偿。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内容?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内容?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质押可以用一些但是,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具体区别在哪里呢?签订质押合同是也有一些必要的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


·如何计算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损失?
      如何计算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损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 3、...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双方都需要签字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双方都需要签字吗? 一般是需要双方签字的;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 ,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则合同不生效。那么,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呢,而针对效力待定合同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将为您具体阐明。 一、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


·未经协商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未经协商解除合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
      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一、合同撤销后的效力是自始无效吗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


·生猪购销合同范文,如何写好生猪购销合同?
      生猪购销合同范文,如何写好生猪购销合同? 生猪为家养的可食用的动物,不仅可直接作为鲜肉供食用,还是各种肉制品的原料。由于生猪的供应货源众多,市面上需求量过大,为了保证生猪的质量,生猪购销双方就需要确立长期伙伴关系,签订相关合同,以下就是的我们为您整理的生猪购销合同范文。 生猪购销合同 订购方(甲方): 出售方(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生猪单体品种、毛色由双方协商议定...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首先,没有约定就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其次,还...


·合同诈骗罪能和解吗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特别指出: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绝大多数。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是不可以和解的,即使和解了的话,那么对方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说在处罚方面会比较轻微一些,而且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适用...


·居间服务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居间服务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如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 买卖合同并验收合格,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按中标后第三方签约客户购买的甲方产品价值总额的 进行支付,在签约客户对甲方产品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的义务: ...


·质押合同怎么写有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怎么写有哪些内容 一、质押合同怎么写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