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继承是夫妻财产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继承是夫妻财产吗?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继承是夫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继承所得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因继承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论。法定继承,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只有以下亲属之间才能发生法定继承,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而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一般来说,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二、离婚时继承财产怎样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可能会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财产,那么继承所得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继承财产怎样处理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两条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就不能分得。具体而言,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均可要求分割,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了财产归谁继承,那么继承财产就归谁所有,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在当代社会可能有一些电视剧当中经常放有一些人员,因为集成了一笔巨额的财产,所以一夜暴富,但现实生活当中这种继承财产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范围,离婚的时候也需要将这个部分来共同的平均的分割,除非说有特别的约定情况的出现。
  
  
  


·赡养继承协议该怎么写
      为避免子女相互推脱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出现,有的老人选择将赡养与继承捆绑在一起,若在老人生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那么生后也不会获得老人的遗产。此时就会涉及到赡养继承协议的书写问题,那到底这个协议该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赡养继承协议书 协议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 _________子:男,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


·老人死后农村股份谁继承 老人死后农村股份谁继承?
      老人死后农村股份谁继承 老人死后农村股份谁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


·胎儿的继承权规定最新是什么?
      胎儿的继承权规定最新是什么?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二、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


·父母再婚财产继承法怎样规定的
      父母再婚财产继承法怎样规定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


·结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后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3、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2023年继承法新规顺序是怎么样的?
      继承法新规顺序是怎么样的?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此外,依《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为继承人。由此可见,夫妻、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


·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继承法第25条司法解释内容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条规定了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继承开始时,有权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享有继承权并不等于继承人已经取得了遗产的实际所有的权利。每个继承人是否实际参加继承,应以其得到被继承人死亡通知,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并在遗产处理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接...


·代位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
      代位继承有什么法律特征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生出来的...


·一、遗产不用公证可以过户吗?
      一、遗产不用公证可以过户吗?遗产需要公证才可以过户,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房产公证需要的材料:委托公证协议书,委托人和产权人得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必须是二代身份证)房本。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交税需要提供银联卡。凭继承公证书,继承人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属于变更登记),除继承公证书外,仍需要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放弃继承是可以撤销的吗
      放弃继承是可以撤销的吗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


·作品的发表权能不能继承
      作品的发表权能不能继承?不可以,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是属于被继承人人身权利之一,著作权中发表权不可以被继承的。可以被继承的遗产是:(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