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二、刑事犯罪有什么特点
  
  第一,犯罪率持续“爬高”;
  
  第二,传统的普通犯罪类型继续恶性发展;
  
  第三,色情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恶性发展;
  
  第四,新型犯罪,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金融、税收、知识产权、公司管理秩序、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恐怖犯罪等频繁出现,尤其是经济犯罪,几乎成了经济领域普遍性的“常态”行为;
  
  第五,变态心理犯罪数量的增多;
  
  第六,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日益增加;
  
  第七,犯罪人构成呈现多元化格局;
  
  第八,犯罪区域扩展,在城市犯罪增加的同时,广大农村的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
  
  第九,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同步性越来越强。
  
  一般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实际行为有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外,就是要注意是否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要知道,虽然总结下来所有的犯罪均具有四方面的构成要件,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在这四方面的表现均是不太一样的,但其中也不乏某些要件相似的情况。
  
  
  
  
  


·水中投毒犯罪预备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水中投毒犯罪预备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一、 水中投毒犯罪预备的认定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二、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绑架罪需要哪些证据证明?
      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因此一旦行为人有绑架的行为,那么就会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此时,司法机关也是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实施了绑架行为的。那么,实践中,绑架罪需要哪些证据证明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绑架罪需要哪些证据证明 1、物证 (1)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 (2)照片。 2、书证...


·销售假药1000万如何判刑
      数额巨大,从重量刑。《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所以,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的,基...


·团伙打人致轻微伤会应该怎么判刑
      团伙打人致轻微伤,一般涉嫌聚众斗殴罪,具体怎么判刑要根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包括行为人年龄、社会影响程度等等。一般判刑标准是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法定加重处罚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每个犯罪都是有构成要件的,自然《刑法》中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并没有哪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完全一样的,这也刚好可以让我们准确的区分一些相似的犯罪。在构成要件包括了侵犯的客体,那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


·单位犯罪单位注销的还需要担责吗?
      一,单位犯罪单位注销的还需要担责吗?单位犯罪后注销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处以单位罚金,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罚,是追究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世界各国对单位犯罪的认识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亦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


·故意杀人罪造成重伤怎么判刑
      故意杀人罪造成重伤怎么判刑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 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之杀害。(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


·判缓刑从什么时候算起?
      随着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当公民触犯了法律后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国的法律不是以惩罚惩处罪犯为前提,而是想通过教育等手段,让罪犯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为主。那么在各种处罚中,其中有一种是缓刑,很多人不知道判缓刑从什么时候算起?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一下。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


·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吗?
      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吗?公民因为打架被拘留的,此时可能是行政拘留,自然也有可能是被刑事拘留。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不同,其中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既然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方面的处罚,那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吗侵权者需要承担医药费等费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如何确定非法侵占罪的管辖?
      如何确定非法侵占罪的管辖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侵占案,对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法院对侵占案具有管辖权。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公安机关对于侵占罪没有管辖权,但可接受被害人的报案并可依法采取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