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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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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票据权利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具有汇兑、交换、结算、支付、融资等功能,且采用票据支付和结算,既方便灵活,又安全经济。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货币支付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并...


·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有何区别?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只能向银行贴现,不准流通转让。在商品交易中,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五要件和六要件说。但是,六要件说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现详述如下:

  (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票据法规定的转达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方式及交付转让方式。

  1、背书转让的方式。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背...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2) 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


·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还不够完善,我国的票据实践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商业汇票的使用曾一度陷入困境,推广不开,主要原因就在于: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以各种借口向持票提出无理抗辨,不愿承担票据责任,发生大量的票据纠纷,从而造成企业之间货款拖欠...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它是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的。为使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赋予票据取得的无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证明票据取得原因的义务,只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及格式上是否合乎规范(此即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来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显示票据的流通过程,让所有的经手人都要在票据上有所显示,以对权利人即持票人负责,增加票据的安全性,从而增加票据的信用,促进流通。法律不仅要求出票人在交付票据之前要...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随票据而转移。原则上,持有票据的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又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比如,《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汇票,只要持票人系按上文所述方式确立其权利者,无义务交出汇票,但该持票人以恶意取得或在取得时有严重过失者除外”。德国、日本票据法均有相同的规定...


·不经背书取得票据不必然享有票据权利
      1、贴现银行未获得背书,未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它不是票据权利人,也不是“实际权利人”,法律上也根本没有“实际权利人”这个称谓和概念。又因为其他人已经合法地得到了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使得客观上申请人无法再返还给贴现银行。所以,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已经无法再让其拥有和行使。 相反,贴现银行如果当初是通过背书得到票据,申请人也许不会在索回该票据,更不会故意骗取,因为对他和其他人而言已经没有任何实际价值,除非申请人伪造...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


·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票据纠纷或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况,作为:失票人的经营者,通常运用票据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挂失、遗失声明四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几种手段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划清界限,便于经营者做出最佳选择,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地效济。
1、票据诉讼。票据诉讼的提起以票据纠纷为基础,票据纠纷既可能由票据转让、支付、保证等事由引起,也可能由票据被盗或遗失引起;票据诉讼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各类票据的纠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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