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制度规定是怎样的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企业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制度规定是怎样的
  
  在企业的交往过程中,拖欠款项的事情常常发生。为了保持平衡,企业也往往选择拖欠别人款项以平衡别人对自己款项的拖欠。这样往往会导致恶性循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建立了自己的企业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制度规定,今天,我们就和您分享一篇企业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制度的范文。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 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 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 并按月 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 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 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 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 对各项债权必 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 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 做出处理。
  
  第七条 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 台帐管理
  
  第八条 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 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 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 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 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 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 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 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 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 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租赁等结算手续,以便财务部门正确确认应付款项。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应 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 票日期、交易合同及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 期日和利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 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做出标 识。 项目部对收到的应收票据可在综合考虑项目资金状况、 贴现资金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采取背书转让、贴现等方式加快资金 回收。对到期应收票据应及时向银行提请兑付,保证资金按期回收。 项目部对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随时跟踪和关注出票人财务状 况,防范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
  
  第十二条 项目部对预付账款应严格控制。所有预付款项应按 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合同没 有约定预付款项的一律不得支付。 财务部门对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应 及时提请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查明原因后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为加速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拟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对应收款项进行处理的,应事先将债务重组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争议造成不良影 响。
  
  第十五条 项目部对外支付需办理承兑汇票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 对开出的应付票据应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 ,详细登记票据的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 收款人名称、承兑人、存入保证金额、到期付款额等信息,并在应付 票据兑付后予以注销。 项目部对即将到期应付票据应提前安排资金,按期兑付。严禁出 现因不能按期兑付而影响公司银行信用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部在与劳务队伍、 供应商等各类债权人办理债务 清算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与对方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 保应扣的各种款项足额扣回。
  
  第十七条 清算工作。
  
  第五节 清查签认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完工后, 项目部应负责完成所有债权清收和债务 严格执行应收款项清查签认制度。各单位财务 部门应于季末和年末时,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派专人主动 与债务人核对应收款项, 采取派人前往或发函确认的方式办理签 认记录,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确保诉讼有效。
  
  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 机械物资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合同总价进行清理,对合 同内、合同外或新增和变更部分应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 款额, 及时取得对方签认, 同时记入工程应收款台账并组织清收。
  
  第二十条 对拖欠时间长,但又在诉讼时效期内的应收款 项,各单位应备齐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等有效证明,在该应收款 项诉讼时效期满前六个月专题上报上级财务部门, 并积极采取补 救措施,避免损失。
  
  第六节 内部关联往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关联往来应于发生时通过银行及时 清算,不能及时清算的,可以于月末采取内部债权债务抵消和银 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清算。
  
  第二十二条 严格内部关联往来签认制度。原则上债权方为发出“签认单”单位,债权方应按季于季末 5 日内向债务方发 出“签认单” ,债务方应于收到“签认单”的 3 日内予以签认。
  
  第二十三条 对季末未能清偿的款项余额,债务方应向债 权方出具还款计划,经财务部门确认同意后,债权方可向债务方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节 损失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五条损失管理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对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等需 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报公司批准后处理,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收款项作为坏账处理。
  
  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 应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 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并积极催收,最大限度予以收回。已作坏账损 失处理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及时入账。
  
  从上述范文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制度规定主要包含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账目的核对情况,日常台账的管理,账目清算、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开展,还有出现债权债务问题时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公司欠债能否要求股东偿还?
      公司欠债能否要求股东偿还?公司欠债通常情况下不能要求股东偿还,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特殊情况下的答案。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


·债权转股权协议如何书写
      债权转股权协议如何书写 债权转股权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某省某市订立: 转让方: 受让方: 鉴于: 1、某公司为经某部门批准成立的债权转股权公司; 2、根据某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和原某局(后整体改制为某公司)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原某局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及其资产均已投入某公司; 3、原某局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变更为某(...


·借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借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借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


·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
      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加上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人的思想观念的开放性,借贷已经成为一件很普通的行为。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借贷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其中民间借贷是最广泛的最普遍的,网贷也日益兴起。那么,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请看下文。 一、何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 网络借贷应注意什么
      在这样一个借钱难的大时代背景下,银行借贷多数惨遭碰壁,网络借贷却因方便简捷备受青睐,可是网络借贷的虚拟性以及缺乏法律监管、制度层面的诚信制度系统支撑都是让人望而却步的几大因素,到底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呢,网络借款靠不靠谱。如果想网络借贷应注意什么,才能确保安全呢?请看下面的具体内容。一、网络借贷的风险有哪些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


·生前借出去的钱算不算遗产?
      生前借出去的钱算不算遗产?生前借出去的钱算遗产,这是属于债权中的一种,属于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一般判几年?
      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一般判几年?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遂的量刑情况具体如下:《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离婚后怎样不承担债务
      离婚后怎样不承担债务 一、离婚后怎样不承担债务 离婚只要证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也就可以不承担债务了,一般有以下几点证据可以证明: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


·出具欠条收据有什么注意的
      出具欠条收据有什么注意的一方在欠另一方货款的情况下,一般会要求欠债的一方实际出具相应的欠条收据才行,这样对另一方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障。但出具欠条收据的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不是您想象中那么简单的事情。那究竟出具欠条收据有什么注意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具欠条收据有什么注意的 欠条与收据是债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重要证据,持有人和出具人必须注意:1、交货、付款、欠款时必须要求对方出具字体清楚、内容简洁的书面手续;2、清偿时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在我国的诈骗类型中,有的诈骗手段比较相近,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这两者从字面上的角度来看都是以非法的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那么在我国的法律和定性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疑惑。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怎么能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要过债
      怎么能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要过债 一、借贷纠纷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