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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应该由谁来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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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应该由谁来交诉讼费?就民事纠纷需要打官司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需要递交起诉状,然后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诉讼费。但是,打民事官司应该由谁来交诉讼费呢?是不是原告交了,就由原告承担?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就民事案件来看,原则上,应该是由败诉的一方最后承担诉讼费,而原告在起诉的时候缴纳的费用应该属于预交的性质。不过,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特殊的情形,如原告撤诉等等,此时由谁来交诉讼费就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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