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定义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定义是什么?
  
  关工程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过程是需要严格把关的一项内容,如果没有具体的方法以及规范来制定的话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实施不合格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那么具体的是怎么理解工程的不合格的,在很多地方都会涉及到这个概念,所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定义是什么?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定义是什么?
  
  1、来料缺陷
  
  根据来料缺陷对品质量特性的影响程度,对来料缺陷作如下分类:
  
  A.严重缺陷(CR) ---- 安全性能等重要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主要性能极严重
  
  2、达不到规定要求。
  
  B.主要缺陷(MA) ---- 主要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外观严重达不到规定要求。
  
  C.次要缺陷(MI) ---- 一般性能或外观轻微达不到规定要求,但可通过技术加
  
  工达到使用要求的缺陷。
  
  3、成品缺陷
  
  根据成品缺陷影响客户接受的程度,对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
  
  A类不合格 ----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
  
  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
  
  B类不合格 ---- 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
  
  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
  
  C类不合格 ---- 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
  
  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
  
  4、与缺陷区别
  
  1.未满足要求
  
  “不合格”定义中,以满足“要求”作为判断合格与否的依据。“要求”包含很多方面,如规定的、特定的要求、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要求、习惯上隐含的要求、相关方的要求、必须履行的需求和期望等。这就对组织的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质量不仅要满足现有的规定要求、和包括引道消费超前需求,因此组织在规定质量要求时应考虑多种要求,从满足要求发展到让顾客满意直至超越顾客期望。
  
  该定义不仅适用硬件产品,也适用服务业和适用于工程质量和体系质量的评定,因此具有更强通用性。例如:服务有服务规范,仍应以是否满足不同年龄、性别、层次、风俗习惯的特殊要求作为合格与否的评定依据。
  
  2.未满足用途要求
  
  “缺陷”是指未能满足与期望或规定用途有关要求。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不合格,涉及到产品的责任,预期的用途可能会受供方提供信息的影响,组织应予以关注。例如:在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中如没有提及服用注意事项及服用禁忌,一旦病人服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将导致产品责任的法律纠纷,这就是缺陷。“缺陷”往往涉及产品责任,有法律内涵,应慎用。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定义是什么?在这里我们告诉您工程回来那个不合格严格意义的讲在法律上有着一些更加详细的解释释义,也就是说不合格是包括的质量不符合标准,还有有缺陷的,以及像是材料有些缺陷的,最重要的就是没有办法满足生产的要求达到正式的用途。
  
  
  


·出了工伤事故怎么赔偿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事故赔偿金额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申请的,工伤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再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之前,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按实际情况,只要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是违法...


·企业未经审批就复工会怎么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


·单位辞退员工哪些不要赔偿
      辞退员工哪些不要赔偿只要符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可以不用补偿。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怎么算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怎么算 一、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怎么算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公司的破产肯定将在...


·非法集资公司员工判刑是如何规定的?
      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公司利用非法渠道获得资金,这些非法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当公司因非法集资受到处罚,作为该公司的员工是否一样会受罚呢?下面聊聊非法集资公司员工判刑的相关规定。 一、如何规定非法集资应追究的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


·工程发包的形式   一、工程发包方式有哪几类?
      工程发包的形式   一、工程发包方式有哪几类?   工程发包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监理)企业投标。   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工程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企业承包。   特殊专业工程或施工条件特殊的工程,才采用直接发包(即委托)的方式。   具体的适用招标发包的工程范...


·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吗?
      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吗 一、患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吗 职业病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九级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九级工伤赔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标准不一,以广东地区为例,其赔偿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据此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二、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一、劳务中介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务中介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①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不同:这是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的根本区别,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中介不需要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②提供的服务不同: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而劳务派遣则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③所处的位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