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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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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种类主要有人证、物证。人证是他论述的主要内容,人证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一)证人证言
第一,证人的资格:一切有理智的人,也就是说,自己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其感觉同其他人相一致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的判断:“衡量证人可信程度的真正尺度,仅仅在于说真话或不说真话同他的利害关系”。
首先,“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其次,“犯罪越是残酷,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
再次,“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忤逆时,这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信程度几乎等于零。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思想......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行诬陷要容易得多。”
第三,为了有助于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贝卡里亚认为,“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被认为是无辜的。”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表现。从无罪推定、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思想出发,对口供取证中的提示性讯问、宣誓、刑讯进行了分析。
第一,反对在提取口供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提示性讯问
所谓提示性讯问就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罪,提示罪犯作出直接回答。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是为了不提示罪犯作出使他直接面临控告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犯人不经周折就认罪,似乎违背了他的本性。



  

第二,反对在回答讯问之前和讯问中止后要求被告人宣誓
要求被告人在回答讯问之前必须宣誓以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与人的自然感情相矛盾,“这就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行为变成义务;好象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对此,每个法官可以为我作证。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经验和理性都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



  

  

第三,反对刑讯逼供



  

从奠基于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无罪推定思想出发,坚决反对刑讯。在他看来,“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刑讯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取消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共保护。



  


·非法电子证据的采纳
      一般认为刑事电子证据的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人员和合法的方式取得,而在一些特殊的时刻可以对此原则有所突破。犯罪发生时,很多时候侦查人员对电子证据及时取证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十分困难。侦查人员可能需要了解特定在线人的上网行为,并对其进行监控取证,作为日后的法庭证据。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通过网络向特定在线使用人的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以获取需要的电子数据。这种方法取得的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为法庭所采用,这显然就是我们工作中所考虑...


·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刑事证据开示
        所谓证据开示,又常译为证据展示、证据披露等。在刑事诉讼当中,它主要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各自掌握和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让对方知悉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证据开示程序,但是带有刑事证据开示性质的规定不断出现在我国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也有学者把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我 们认为,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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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网络犯罪中侦查人员可能面对许多与案件有关联并保存于各种载体上的数据或信息,其中可分为数据电文、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三大类,如何准确识别、传输、分析这些数据信息需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根据案件性质,划定取证范围。第二,识别可获取的数据或信息类型,使用匹配工具传输获取的数据信息到取证机上。第三,分析该数据或信息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关联程度如何,是否是实质性关联,其中附属信息...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有两类:
    
      1、开放型计算机系统中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主要有局域网、互联网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BBS)、开放性电子数据交换、聊天室等。
    
      如:在网络盗窃...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若干程序解释
      

首先,审判程序的“衍生程序”。非法证据排除之程序实际可以相对独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五条关于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均规定需当庭调查。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之程序一旦启动,为不致于产生整个诉讼程序的错乱,原有的审判程序应中止休庭,待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作裁决后,再根据中止休庭的阶段恢复法庭审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中规定,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


·刑事证据的运用规则
          1、口供补强规则。
     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人的自白,法官可以迳行定罪)。自侦案件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定性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坚持口供补强规则。一般说来,对补强证据不...


·使用传来证据的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现在仍然存在;
      第二,必须证明副本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第三,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
     第二个条件应为“必须证明原件是真实的”。原件真实与否并不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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