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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目标公司律师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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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实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但是,现实中由于目标公司存在种种问题往往忽视律师的作用,甚至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对顺利实现并购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实践中,被并购一方很少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或许也是它们之所以成为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外资并购业务中,一般是由外资并购方单方聘请律师完成并购的。这种错误的观念往往使目标公司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损失掉许多应该争取的权益,且容易导致并购失败后面临更加被动的局面。目标公司之所以需要专门从事并购事务的律师,是因为律师可以在并购业务中对其而言可以发挥以下重要的作用:

  (一)审核并购方的正式授权和谈判效力问题。作为被并购的目标公司,其本身往往存在多种不足,有时甚至是面临破产倒闭的边缘,所以非常地急需“输血打气”。而越是如此,反越是容易被他人利用,尤其是被许多骗子公司所利用。现实中,打着“企业并购”的幌子行骗的不在少数。即便是对有并购意图和并购实力的公司,也需要目标公司对其真实的意图进行研究。所以,对目标公司而言,有些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在谈判初期,应让熟悉并购业务的专业律师参与或通过咨询的方式了解并购方谈判代表的相关授权、企业资质和资金实力等有关状况并确认谈判的效力问题后再继续有关的谈判工作,律师的参与对避免企业被骗或并购失败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二)制作或审核有关的并购保密及承诺事项协议或担保文件。对目标公司而言,因为在并购完成前其需要向并购方提供一系列的调查资料(尤其是企业的财务状况、销售渠道、目标客户、知识产权等资料),尤其是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实施的并购,一旦遇到恶意并购或并购失败情况,其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所以,在并购实施前,要求并购方提供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保密及承诺事项协议或有关并购资金来源的担保协议有时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专业律师的参与或提示,至少可以避免或防止目标公司可能会遇到此类风险。

  (三)协助目标公司回答并购方提出或调查了解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购方向目标公司所调查了解的情况,有时往往比较专业。目标公司为了及时高效、完整准确、恰当有据地向并购方回答疑问或提供材料,最好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

  (四)参与起草或审核与并购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并购方律师起草的关于并购事项的协议,首先是为了维护并购一方的利益,往往存在许多对目标公司不利的条款内容,有时甚至是故意设置法律的陷阱。若目标公司不注重对有关合同或协议条款进行研究,往往事后会陷入被动局面,对其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是成千上亿。律师的参与,可以最大限度的使被并购的目标公司在合同条款内容上不会处于明显的被动不利地位。

  (五)参与或直接代表目标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目标公司聘用律师参与商务谈判的目的与并购方聘用律师的目的是一样的,而且有时双方律师坐在一起谈判也确实是更容易进行交流,有利于提高谈判的效率,有利于促成交易的尽快达成。


·内地上市公司并购效率
      外资公司并购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收购公司多系港资;二是以产业兼并、收购为主,有70%的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三是并购溢价率较高。 管理层收购(MBO)流行。管理层收购(MBO)采取对目标公司母公司进行改造的方法:一是为了理顺母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人财物关系,为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整合创造机会;二是实行“金色降落伞”,稳定安抚目标公司及其母公司员工,帮助当地实现治安与市场的稳定祥和。 (3)私营...


·股份制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定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协议的形式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1.董事会先要拟订合并方案,方案包括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的规定和条件等内容。2.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由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协议,...


·企业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程序
      尽职调查通常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设立一...


·并购中目标公司律师的主要工作
      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实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但是,现实中由于目标公司存在种种问题往往忽视律师的作用,甚至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对顺利实现并购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实践中,被并购一方很少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或许也是它们之所以成为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外资并购业务中,一般是由外资并购方单方聘请律师完成并购的。这种错误的观念往往使目标公司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损失掉许多应该争取的权益,且容易导致并购失败后面临更加被动...


·企业并购中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1 企业并购中无形资产评估特点无形资产大多都是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的特殊商品,生产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幻性,其价值量不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例外性。这些都决定了企业并购中无形资产评估有如下特点:(1)市场性。无形资产评估要以市场需求为基础,考虑技术竞争风险、名牌效应与垄断等诸多特殊的市场因素。(2)模拟性。由于市场多变,再加上无形资产价值中许多难以准确测算的因素,导致评估机构根据客观规定性进行计算得...


·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企业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


·会计师事务所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参与收购谈判工作,向收购双方提供财务会计咨询;在收购意向协议书签订后,接受委托对目标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审计基础上,接受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为收购定价提供依据。...


·企业兼并收购与中介机构?
      当购买一个企业的产权时,就意味着我们继承了该企业的现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对企业产权的定价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权利会使企业产权升值,一个义务会使之贬值。但一个经营中的企业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般的商品不可比拟的,以至不是一下子能够弄清楚的。从股东到债权人,从政府到消费者,从社区到供应商,甚至离开企业多年的退休职工、一次未了结的交通事故,都有可能存在着明示的或隐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各级政府的法规与政策,都可能对企业的权利义务...


·外资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修改。

《规定》第四章第三节新设一节就特殊目的公司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


·并购中外资知识产权陷阱
      在外资的知识产权策略面前,我们没有得到想要的资金和技术,却反而失去了唯一的资产——品牌,外资在商标方面主要预设了以下陷阱: 1.不平等条约策略 利用中方急于求成的心理,在并购协议中不平等地约定合资企业必须使用外方商标,完全排挤中方商标的使用。将中方的知名商标以高价折股,合资后对中方商标然后弃之不用。 2.股权控制策略 外方表面同意,合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对双方商标都可使用。但在实际经营中,外方却利用控股地位将中方商标闲...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 Merchant bank)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公司并购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创业资本投资业务等。 1、作为中介机构以财务顾问身份为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提供服务;2、作为交易主体以产权投资商身份收购上市公司,然后通过重组转让出售以赚取差价。 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委托方为收购人,帮助收购方以适当的方式、最优惠的条件收购最合适的目标公司; 若委托方为被收购人,帮助被收购方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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