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该怎么确定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此时可以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而这时就要知道究竟合同的履行地指的是哪里。通常这个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二、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3项确定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归纳如下: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3)、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地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指向银行借款,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综上可知,就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法律中规定一般是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话,那么就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而要是没有约定的话,则看法律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有也是可以以法律中规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欠钱不还的人在外地怎么办?
      欠钱不还的人在外地怎么办?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应给对方一个宽限期,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两年期满后,在诉讼过程中将会丧失胜诉权(即债权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必须注意诉讼时效。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应准备起诉状、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欠条等)。立案之后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


·告丈夫重婚罪找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告丈夫重婚罪找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又发布补充规定如下: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


·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您都知道的是,商品房的买卖活动是经常发生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也就是意味着拥有了商品房的所有权,但是许多人想要知道的是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概念 商品房在建设时,开发商是先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建设的,也就是大国土证,交房之后开发商拿大国土去办理产权证,产权分下来后再分配小国土证,也就是分配到各个...


·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是指谁,内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是指谁,内容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合同中委托人是指谁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


·明村建公园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明村建公园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耕地(含利用水田种植的菜地、桑田、果园)补偿31000元/亩。2、鱼塘(含水田开挖的鱼塘)补偿32500元/亩。3、园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24100元/亩。4、林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10500元/亩。5、集体建设用地补偿19700元/亩(参照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6、未利用地补偿9600元/亩。二、关于征地补偿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果要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是需要申请的,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一、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


·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证是一样的吗?
      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证是一样的吗?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证,确实是一样的。不动产证是由土地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简称《不动产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又称《中国不动产权证》。淘汰房产证需要居民提供“个人税号”。具体淘汰流程:居民持有统一的簿册证————持有纳税人识别号————换发不动产权利登记证————全民不动产联网。也就是通过此举,将个人房产纳入税务征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农村普通耕地可以种树,建房吗?
      农村普通耕地可以种树,建房吗? 不能,改变了土地的用途。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同时,该法第36条还作了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由此可见,《土地管理法》已明令禁止在基本农田(即可...


·在我国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当我们购买房子之后,无论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都是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的。只有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才能够对于房子下的土地才合法的享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呢?的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快来下文学习知识吧。 在我国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在公司法当中,股东大会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事项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相互监督的,那么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性质和他地位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政府拆迁问题一直备受媒体和群众关注,按照以往拆迁情况来看,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计其数,作为房主我们最关心的是拆迁如何进行补偿。近来来广州市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从制度上保证了房屋拆迁的公平公正,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