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大家可能在工作的时候会抱怨公司的工作时间太长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您可能在工作的时候会抱怨公司的工作时间太长,经常超过八个小时的工作时间,那么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什么?接下来一起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企业有不符合一下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没有给予应有的法定节假日,都是可以去相关机构起诉企业。
  
  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什么?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就是这些内容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关于法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八个小时,而每周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其他时间算是加班,也就是需要支付加班费,而且规定的法定的节假日包括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等节日,对于妇女还有妇女节的节日。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久?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职业农民培训误工费标准是什么?
      职业农民培训误工费标准是什么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


·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仲裁。目前各个省市都有相关的仲裁机构,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员是重要的成员,负责具体的仲裁事务。那么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本文结合国家相关规定,简要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成为劳动仲裁员需要哪些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律师执业满三年的,曾任审判员的。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劳动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劳动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包工头怎么给工人买工伤保险
      包工头需要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
      对于劳动者来说,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以说是一道有效的护身符,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如果自身合法群益收到侵害,就可以依据这一条例,向相关部门投诉,那么具体的投诉举报的具体规定有哪些,我们向您介绍。 一、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


·该条使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该条使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此时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实际上就是受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与定残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内容是一致的。 但残疾赔偿金与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损失不能等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而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受害人在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需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替代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际工作中,一般新员工入职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而试用期的长短,需要依据所在公司的规定而定。通常情况下,新员工在试用期间,公司都会给予一定的工资。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试用期间的工资会有所差别。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工资最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员工工伤满一年可以辞退吗?
      员工工伤满一年可以辞退吗? 一、员工工伤满一年可以辞退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全不能松懈
      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全不能松懈,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还涉及了各家各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过硬的建设工程质量才能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是什么?下面我将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是什么来为您进行详细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是什么: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通信工程质量管理 书和方法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 工程质量好与坏,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是什么意思
      国家要求劳动关系必须在方方面面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在标准的劳动关系当中,肯定双方签订的是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但是也不能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的话,双方就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就容易将标准的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搞模糊。那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是什么意思?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是什么意思?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传统劳动法所构建的典型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类似的称谓有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或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