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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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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



  

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司法解释还应当规定对未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这样规定就使作为临时措施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度更加完善。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



  

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本条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定范围的当事人。其与专利侵权案件可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相同的。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因此,本解释稿第一条按照上述意见确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关于管辖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及经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级法院行使。所以,为保证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便于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相协调,本解释稿第二条采纳了现行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即专利权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时,应当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该条规定中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专利案件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只有两者都具备的法院,才享有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案件的管辖权。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



  

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规定一定的条件,但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应当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提出复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该项措施正确有效地适用。具体内容体现在本建议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中。



  

本建议稿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状,并记明申请的范围、理由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对申请的受理也明确规定了条件,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处理。



  

    本建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为了统一复议审查的标准,本稿规定了申请人胜诉可能性、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四项复议审查标准。



  

五、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担保



  

TRIPS协议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类似的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就规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担保问题。但是上述条款都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对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规定。与财产保全不同,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没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担保和担保数额计算等有关规定。因此,本建议稿第六条对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应当提供担保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一些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扩大损失的情形,本建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此外,对担保的方式、金额等事项,受理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决定。



  

六、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具体实施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是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申请人难以弥损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贵在及时。因此,本解释稿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同时,在该建议稿第五条将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这对于法院及时和准确作出裁定,不滥用该项职权都具有意义。



  

TRIPS协议第3节临时措施第50条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及时通知。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该司法解释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单方采取临时措施的执法义务。



  

由于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的内容和适用条件都不同,不采取措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简单的仅用金钱赔偿就能解决问题。所以,该项措施的解除裁定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作出。否则就失去了设置该项制度的意义。因此,该解释稿第八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毕竟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临时措施,是为权利人在事后的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适当赔偿。本解释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与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期限,该建议稿也作出了规定。即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所实施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这样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



  

此外,为了保障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和所采取相应措施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该建议稿对当事人违反生效裁定的行为,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制度的实施,可能会涉及法院的立案庭、知识产权庭甚至执行庭的职责。如果协调、贯彻不好,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对新专利法该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威力。鉴于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申请案件专业性较强和时间要求严格的特点,为了避免贻误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我们建议该项措施的裁定应当由有经验的专利法官审查作出,法院应当发挥整体功能实施该项措施。配备审理专利案件专业法官的立案庭也可以直接办理。



  

 



  

    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全文: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专利侵权行为确立,专利权人向侵权人索取的赔偿数额,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既得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如果权利人销售数量减少的总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结果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对侵权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同时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也因此而负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申请错误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二、裁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不提起诉讼因此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向人民...


·专利权保全的特别规定
      专利权保全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已出质的专利权。对于已出质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应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偿权不因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而受影响;

    二、已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对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对该专利权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在哪级法院诉讼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申请决定的案件;
    三、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苏高法审委[2004]1号 发布日期:2004-2-2 执行日期:2004-2-2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我省法院对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的审理,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二)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专利法规定,不视为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


·专利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

    一、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侵犯专利权的处罚
      侵犯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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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应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详细写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申请理由中应说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具体情况。

    申请人递交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状时,应同时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提交下列证据...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事务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  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  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

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

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五章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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