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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电话去起诉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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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打电话去起诉重婚吗?可以的,打了电话之后也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如果当事人要进行起诉的话,是要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如果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话,可以到常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对于要起诉配偶重婚的话,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如果有特殊的情况的话,其实还有特别的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可以依此处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下的情况的话是要到被告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1、如果起诉的对象不经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要到其常住地法院起诉;2、起诉的对象下落不明或者是被宣告失踪的3、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要到当事人常住地法院起诉4、如果起诉对象是被监禁的对象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时间,或者是双方虽然不在国内生活但是也未在国外定居的,双方住所地的法院还是有受理管辖的权利的。二、重婚的法律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就是在有婚姻的情况下还和他人结婚,而对于此行为,只要受害的一方有证据就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在起诉的时候不仅要打电话,而且还要本人亲自去办理;但需要有证明的材料来支撑自己的观点,所以,案件的处理的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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