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立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建立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确认为派驻整个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确认整个工地班组安全员,确认为整个工地班组质量员。
   2、负责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机具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于提供施工图纸套,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4、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及定位放线工作,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
   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程进度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6、负责各幢号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并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办公室间。
   7、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住宿由发包人统一安排在规定的生活区,吃饭由承包人到发包人财务处购买饭菜票并统一到大食堂打饭菜。承包人在生活区内不得私自煮饭烧菜,如有家属来,承包人必须到生活区以外的地方租房。承包人必须协调好本幢号内个班组之间的关系。
   2、承包人对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5周岁,使用前必须签订好《用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并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及接受安全考试,工人对班组安全教育要进行签名确认。未经教育或用工合同没有签订的不准安排工人进场作业。
   3、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等级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贯籍、工种及身份证号码)。同时提供职工照片2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手续。
   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有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6、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发包人及其他施工队伍的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如有损坏,承包人必须按原价的1倍赔偿,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7、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确认为工地班组安全员,确认为工地班组质量员。承包人班组承包人及本合同约定的现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承包人必须在工地驻守到三层以上);如遇特殊情况,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现场代表请假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事情。如不服从,每次罚款500元,直至清退出工地。
  综上所述,发包人的主要是保障承包人的安全,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程和质量,承包人主要是协调班组之间的关系,使班组之间配合密切,提高效率,还有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在双方都履行好建筑工程班组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才能顺利推进工程建设的进展,取得工程项目的成功。


·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一、劳动合同第44条可以领取保险吗? 不可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


·一、如何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一、如何计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


·劳动合同违约金大约是多少?
      劳动合同违约金大约是多少?法律上未规定违约金的标准,具体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者同法对于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


·劳动诉讼的追诉期是多少
      劳动争议诉讼期限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书的多久内达成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书的多久内达成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


·哪些情况,劳动者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劳动者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哪些情况,劳动者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呢? (一)《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


·劳动仲裁多久能做出裁决
      劳动仲裁多久能做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拿到裁决书。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开庭后,积极与仲裁委员会进行沟通,尽快拿到仲裁裁决书,更高效的维护自身...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缴个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缴个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


·单位什么情况下给员工辞退证明?
      单位什么情况下给员工辞退证明?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上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二、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


·在家里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家里受伤算不算工伤? 一、在家里受伤算不算工伤? 不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广州市是我国建筑大市,每天都有新的工程项目上马。对于一个工程
      广州市是我国建筑大市,每天都有新的工程项目上马。对于一个工程而言,工程质量合格是基本的要求。广州市对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管非常严格,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广州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实施细则,那么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