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案件适用缓刑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包括本数)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缓刑的具体适用
    1、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的,可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2、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可适用缓刑:
    (1)贪污、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
    (2)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否则,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求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3、过失犯罪的,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家庭婚姻方面罪行的,如重婚罪,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的,可考虑适用缓刑。
    4、对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的,若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或虽是一人作案,但只是初犯或偶犯,有悔罪表现的,可考虑适用缓刑。
    5、犯轻伤害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
    6、对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且有较好的监管基础,如户籍地或常住地在本市辖区内,或其原工作单位表示可接收继续工作,并愿承担监管责任的,亦可考虑适用缓刑。


·罚金刑的缓刑
      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宣告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理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在我国,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的范畴,无论是同主刑并罚,还...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


·宣判前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在一审宣判(包括对缓刑的宣判)之后判决还没有生效之前,如果被告人②又犯新罪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这里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检察机关对于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被告人也可能同时提出上诉)后司法机关又立即发现被告人所犯新罪并在二审期限内提出起诉,这时由于原判决还没有生效,二审法院为了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可以先撤销原审判决(包括对缓刑的宣告),然后合并处罚,这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仅有被告人、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


·交通肇事案件中缓刑的适用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 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 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


·什么是缓刑?
      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Hill)首先倡导。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则最早由美国波士顿于1870年采用。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各国刑法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所谓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


·什么是战时缓刑?
      战时军事刑法的刑罚种类与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完全一致。战时军事刑法,由于受任务和条件以及特定环境等因素限制,有三种适用刑罚的特殊性。因为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部队保卫部门是缺少执行管制刑条件的。二是附加刑中没收财产刑的不适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军人的犯罪具有特定的条件诱因,这种诱因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一般不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战时军事刑罚若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种,是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三是附加刑中剥夺军衔刑的专用性。...


·缓刑考验期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王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申诉,在其服刑二年后,该案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王某被判处缓刑时,其已在监狱服刑二年,这实际上执行的两年监禁,是比缓刑考验严重得多的实刑。从法理上讲,这两年至少应视为再审判决的缓刑考验期,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的期间有明确规定。所以,王某的缓刑考验期只能从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王某在本案中就同一犯罪事实实际上被执行了...


·缓刑听证制
      

实施缓刑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经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缓刑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缓刑听证制也让公民有了知情权,是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


我...


·缓刑法律后果的内容
      根据刑法典第76条、第77条的规定,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三种: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如何执行缓刑刑罚?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该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