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2008年3月28日,皖水建发布了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规定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的定额,严格把控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预算。相关内容请跟随我们的脚步来看一探究竟。  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补充定额》及《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水建〔2008〕139号  各市、县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水电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2002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预、概算定额,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组织编制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补充定额》、《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补充定额》(以下简称“省补充定额”)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省编制规定”),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省补充定额作为部预、概算定额的补充,与水利部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及台时费定额等配套使用,适用于我省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省编制规定适用于我省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大型水利工程项目采用水利部2002年颁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二、本补充定额和编制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原计标字(1984)787号文颁发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八四年预算定额》、(90)皖水计字第26号文颁发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皖水基字〔1996〕372号颁发的《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细则〉的通知》和皖水建〔2003〕469号文印发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同时废止。  在上述执行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在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投资不再予以调整。  三、本补充定额和编制规定由安徽省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安徽省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2008年3月28日,皖水建发布了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规定的通知,详细规定了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的定额,严格把控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的预算。使安徽省的水利水电资源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使用,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劳动争议案件证人几个算合法
      劳动争议案件证人几个算合法 一、证人证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归类,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为了充分提供证据实现自己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在缺少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实现自己的证明目的。 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1、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言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当事人仅仅提供书面的证人证言是不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监外执行人员能正常工作吗?
      监外执行人员能正常工作吗? 一、监外执行人员能正常工作吗? 监外执行人员不能正常工作,此时对当事人来说的话,人身自由需要受到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


·2023年春节加班工资是多少
      春节加班工资是多少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向其支付3倍工资,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向其支付2倍工资。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指出: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其它4天(除夕、初四到初六)属于调休。关于春节加班算几倍工资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春节7天假期由两部分组成...


·工伤八级怎样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5.工伤赔偿: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级工伤为1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


·劳动保障内容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权益都最终由国家制定并施行法律来加以确认并保护,劳动保障也是如此。劳动者在工作中为社会创造价值,用人单位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二者组成了劳动关系。在此关系中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应当为劳动关系主体提供相应的保障。劳动保障的内容包括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劳动保障的内容是如何保护的呢?下面我们就简单总结一下。 一、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


·现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形式越来越多样
      现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形式越来越多样,但是这也导致在劳动用工方面的多种疑惑,例如公司和员工之间是何关系?工作中的人身安全由谁负责,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承担等。这就需要弄清楚劳务外包是一种什么样形式。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


·外地雇员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外地雇员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对于外地雇员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并不是必须去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话,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往往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二、公司什么情...


·哪些情况下公司开除你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具有劳
      哪些情况下公司开除你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如果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如果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像是没有签订合同给员工交保险之类的,员工可以去劳动局举报并会得到相应的赔偿。那么若是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了,这种情况用赔偿单位嘛?我国对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规定?为您解答。 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