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一、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征地的补偿费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就是农村耕地的征用补偿费;另外一种就是土地征地的补偿费。宅基地补偿标准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宅基地补偿标准费用标准:1.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最多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3.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4.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简单说一下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农村草房补偿每一平米1900元;农村砖瓦房每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二层及及以上楼房每一平米补偿3300元,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农村砖砼结构房屋每一平米补偿2800元;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注意,以上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请以当地政府最新政策为准。三、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方式在农村,一般来说土地补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置换补偿,二是货币补偿。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不同地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注意,具体的标准由政府制定,下级政府制定的标准必须高于上级政府制定的安置标准,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是写的非常清楚的,一般来说是货币补偿。四、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1.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名词,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2.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贯彻一户一宅政策,修建住宅的村民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才能使用宅基地。一般流程包括: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出书面用地申请)——现场勘查(国土资源所勘察)——填写申请表(初审通过发放申请表)——村委会审查(村委审查签字、盖章、提交乡镇政府)——审核上报(上报想国土局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通过的有想国土局发批准书)——放样(放样签字才能动工建设)——验收发证(竣工验收后30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证书)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村民数量平均分配的,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如何分配时也是需要召开相应的会议,并要求全部村民都进行参与和知晓才可以,不能未经批准就随意分配,如果村民发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通过村民会议表决就随意的分配征地款项也是可以提起投诉的。
  
  
  


·洛阳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洛阳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俗话说拆迁富三代,很多人都希望能遇上拆迁,从此一夜暴富。这现象,其实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征地拆迁补偿的政策引起的。每个地方政府都会依据本地经济的发展情况制定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以及当地的拆迁补偿项目。那么,洛阳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详情参考下文。 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 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在执行中可根...


·律师365征地拆迁律师团: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征地拆迁律师团: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网友提问:我们农村的房子要拆迁了,但是政府说我们是违法建筑,不给我们赔偿,这样合理吗?  所谓的违法建筑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关于网友的提问,我们第一步了解的就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读一下农村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第一、认定  违法...


·商丘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丘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一般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省市自治区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 一、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否无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农村土地股权转让给城镇人是无效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


·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多少?
      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让方式的土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


·深圳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人士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公民若使用的土地若是国有土地,即使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有期限限制的。在深圳居住的居民,在发现自己居住的房子、使用的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快到期了,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那么具体来说,深圳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一、深圳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


·韶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
      目前为了生产建设和城市的规划发展可能需要对土地进行拆迁,但是土地的征收和拆迁是比较复杂的,因为不仅仅涉及到个体的合法权益,还涉及到公众的利益,所以一定要做好规划,安顿好背征地的公民,关于韶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 一、韶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 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有时公布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如不公布补偿标准,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根据《土地...


·农村征地补偿条件以及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条件以及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情况决定标准的,因此农村征地补偿会与城市的征地补偿有一定的差异。农村征地补偿条件是各地方政府考虑到农村和城市的差异,结合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拆迁的有关政策制定的,充分的考虑了农村经济条件和征地拆迁中会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农村征地补偿条件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自己家吗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自己家吗,有什么特殊情况?我国大大小小的公司林立,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国家的政策的扶持,对公司设立的标准不再那么严格,设立公司只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就可以设立,资金的多少不再是公司设立的必然因素,但公司注册地址有一定的要求,下面我们为您解答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自己家吗?一、公司注册地址可以是自己家吗?公司注册地址一般是需要写字楼的,但也可以是以下的情况可作公司注册地址的写字楼使用。如果家里住房性质是商用或商民两...


·所有的“一户多宅”只能获得一处宅基地的补偿?
      一、所有的“一户多宅”只能获得一处宅基地的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一家(以户口本计算)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不合法律规定拥有多个宅基地以及房屋者是不会得到拆迁补偿款的。各地方对每人最多拥有房屋面积是有最高规定的,超出范围的面积也不予补偿。但是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独立出去可以拥有新的宅基地。   没有经过审批的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无论是建在哪里,拆迁时都得不到补偿。   二、以下四种“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理应予以确权:   1、...


·我国的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什么
      其实,土地本身就是一种不能够再生的稀缺性的自然资源的,我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都根本离不开土地。可是在当今的形势之下本身全球的耕地面积已经因为各种原因缩小了,所以我国对于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分类要求也是越来越严格了。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我们要给您介绍的内容是我国的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的土地出让年限规定是什么?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