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 一、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情况是什么
  不动产是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合同生效不代表物权就有变动,所以合同生效以后要对不动产进行过户登记才算是完成交付。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
  中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情况是什么我们已经解答了。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这一情况,不是合同生效就能决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需要作出变更必须要进行登记,只有登记才具有变更的法律效力。我们还为您列举了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您也可以了解一下。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了哪些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了哪些保险合同关系人就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是指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并且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用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投保人也可以将自身或者他人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所以保险合同有关系人。二、保险合同有什么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


·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违约金作了详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总结:根据合同的种类及违约...


·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一、北京市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省、市)________(区、县)____...


·买卖合同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买卖合同的诉讼标的是什么?买卖合同的诉讼标的是合同当中所涉及到的买卖的财产的物品,具体的金额。比如说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价款是200万的话,那么诉讼标的额就是这200万,当然如果是关于违约金来进行一个纠纷的话,其中违约金的话是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一个数额。就是涉及到合同纠纷的财产数额,也就是合同价款200万,原告是付款方,预付80万,约定的违约金是40万。起诉时诉的是被告违约,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诉讼标的额是80 40=1...


·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的关系是什么?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的关系是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要件,但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比如说如果主体确实不存在这瑕疵,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多少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多少?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是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划分标准的详细规定是: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合同诈骗可以说是诈骗类犯罪当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一般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往往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比较大的。然而在我国对于合同诈骗的行为,也是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之后,才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另外,我国也对此罪做出了相应的法条规定。那么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一、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法定解除...


·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反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自己追偿权的实现,与反担保人、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个人抵押贷款的时候更应该注意反担保合同的签订,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签订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


·毁约方不愿出示原合同怎么办
      毁约方不愿出示原合同怎么办另一方出示合同即可。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后,如果一方想毁约的,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毁约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和出版社签订8年合同中途可以辞职吗
      和出版社签订8年合同中途可以辞职吗 一、和出版社签订8年合同中途可以辞职吗? 可以提前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