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取保期间出国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取保期间出国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吗?取保期间出国结婚的行为并不是合法的,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子的了结。按照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要随传随到、不得离开所在地的县市。从上述情况来看,在没有解除强制措施前,执行机关不会批准你出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二、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怎么办?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由于那些被执行取保候审的公民,依旧还是由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件还没有审结之前,必须要保证能够在公安机关传唤时能够及时的到警局,故此是不得随意的出国的,若是处于合理的理由,也可以提出出国的请求,但是出国结婚是不可以的。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事,还关系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孩子会交由一方抚养。孩子作为父母的共同血脉,双方本就都有抚养义务,离婚后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应提供部分抚养费用。那么,如果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以后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上述费用应当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对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贵族学校的学费、购买奢侈品的开支等费用一方可以拒绝承担。 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


·我国最新婚姻法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种类、认定
      1、我国法律规定,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就叫做夫妻共同债务。何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这就包括了夫妻之间在生活中的必需消费,如购买家电、日常生活开销,另外,夫妻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项规定主要有两个要素,一是夫妻共同债务悲必需产生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于双方登记结婚具有法律效应当天一直到离婚之日中间的时段,这里要注意的是,双方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购买的物品所负债务,也应...


·离婚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一、离婚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律师费用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收费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二、离婚案件中可以找哪些人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私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


·被受胁迫结婚还有法律效力吗
      被受胁迫结婚还有法律效力吗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定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后,则婚姻自始无效。二、胁迫婚姻谁可以申请撤销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


·离婚对彼此都是痛苦的
      离婚对彼此都是痛苦的,带来的伤害是无法言语的。孩子作为家庭成员在离婚后有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来保障孩子的成长。不支付抚养费用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伤害,那小孩抚养费不给犯法吗,我国的法律有什么样的解释,法院又会怎么进行判罚呢,下面我们就带你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违法吗?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


·如果我要去法院申请离婚该去哪个区域的法院
      如果我要去法院申请离婚该去哪个区域的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养小三重婚罪能够成立吗
      一、养小三重婚罪能够成立吗?1、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是重婚罪,本案是否重婚看案情定。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3、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


·夫妻共有财产都包含哪些?
      夫妻共有财产都包含哪些? 一、夫妻共有财产都包含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对于上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
      对于上诉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既然采取的是诉讼离婚,所以就无需考虑另一方同不同意了。一方不同意离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请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强制离婚,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想要离婚的一方能够向法庭提交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况,通常法院都能够判决离婚的。二、离婚案件的管辖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一般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