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2597110 18036231135
律师团队
>>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 扬州律师扬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宝应、仪征、高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纠纷法院不受理,什么样的情况法院会不予受理


扬州律师网 www.yz64.net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越来越多的房产纠纷也随之而来,大部分人都会选择诉讼程序解决房产纠纷,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的房产纠纷法院不受理。是什么样的房产纠纷法院会不受理呢,遇到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又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以下由的我们为您解决上述问题。
  要想知道房产纠纷哪些法院不受理,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受理。
   一、哪些房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照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消的,当事人对撤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哪些房产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问题的介绍和回答,房产案件的纠纷,首先需要知道,哪些房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哪些不受理。很多房产案件法院是不受理的,比如,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还有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等等,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都有哪些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首付比例是多少?北京作为中国首都,许多政策总会先做表率,给其他省份地区做示范,房地产政策就是其中之一。北京房产政策比其他地区省份更为周全和细化,市政府为压制房地产持续过高房价出台多个政策,可其房产价格仍比其他一线城市高得多。我们为正准备在北京买房人士整理了先关房产信息,让您了解在北京自住型商品房首付比例,申请条件和流程。 一、北京市自住型商品房申请条件 1、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2、符合...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什么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什么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房屋拆迁在今年来实施的范围比较广,这是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后果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房屋拆迁涉及到城市以及农村,不管是什么地方进行房屋拆迁都必须要进行拆迁补偿,这是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正细则的内容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


·商品房过户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商品房过户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商品房过户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是二手房的话,须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是购买新房须先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产过户详细说明: (1)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


·现在有不少父母在经济宽裕的情况下购房,毅然决然的选择将房子写
      现在有不少父母在经济宽裕的情况下购房,毅然决然的选择将房子写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面避免日后夫妻之间因为房产产生纠纷。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未成年人可以买房子吗?要是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未成年人可以买房子吗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在夫妻离婚后房子债务谁来还
      在夫妻离婚后房子债务谁来还 一、离婚后房子债务谁来还 1、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2、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的: 结婚后,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


·一房多卖的房屋归谁所有
      一房多卖的房屋归谁所有《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各个买家都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即都有权要房子。然而房子只有一套,不可能多人同时购买,如果各个买家都要房子,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顺序处理: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


·房产纠纷二审如何提起?
      我国对于房产纠纷的管辖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提起诉讼后,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房产纠纷二审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如何提起二审,二审的流程是什么呢? 一、管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种。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管辖,其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人民法院。而不动产...


·一、婚后买房个人去贷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后买房个人去贷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买房个人去贷款的一般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间有其他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


·成都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方法
      成都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方法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登记备案的重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3 扬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52597110 1803623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