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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批捕权的变化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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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批捕权的变化有什么?
  
  1、职务犯罪在决定逮捕时,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在程序略有不同,简单地说就是批捕权上提一级。
  
  具体说就是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在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在提请逮捕时,以前是本院的批捕部门就可以决定了。从2012年开始,检察机关内部就规定了批捕权要上提一级,基层院现在要由省辖院(含区的市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来批准了,同理,市级检察院直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就由省级检察院来批准了。
  
  而普通刑事案件跟以前一样,并不需要上提一级,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则仍然由同级检察院的批捕部门(侦查监督科)来决定。
  
  2、其他的,在批捕过程中,所必须做的工作,如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必要的证据,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都没有变化。跟普通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侦查的监督,最主要的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等,因为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由本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来监督,这在制度结构上是有缺陷的,容易造成互相包庇的情况,上提一级更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另外,一般的批捕时间都是10天,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后,《刑诉法》修改前最长可延长至14天,现在是17天;公安侦查的刑事案件最长的可以延长至是37天。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完善建议
  
  全新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配置模式给省级以下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都提出了严峻考验,面对挑战,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改革传统的办案模式与工作流程,从完善制度和程序设置出发制定一套与程序改革相衔接、配套的科学、有序、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提升自侦案件侦捕效率
  
  面对全新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模式,作为侦查部门,首先应当转变思想观念,摒弃以往的以捕代侦的传统办案思想,既要确保案件顺利突破,又要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其次应当加快调整传统的查案模式,改变由口供向外围扩展的取证方式,注重外围证据的查找和固定,加大初查力度,更新办案手段,提高侦查效率,力求报捕前取证、固证到位,证据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为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质量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作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改变传统的不问类型、不分繁简、轮流办案的审查逮捕办案方式,在及时增补办案力量的同时,调整办案结构,整合内部办案资源,推进专业化分工与管理,设置专门办理职务犯罪逮捕案件的办案组,并选派既精通刑事法律又通晓民商法律,具有会计、金融、财务等专业背景,且办案实践经验和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其中,通过案件分类、人员分组,切实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办案效率,以积极应对办案时间要求极高的审查逮捕工作压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推进信息化进程,实现上下级检察机关资源共享
  
  职务犯罪逮捕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后,无论自侦部门还是侦查监督部门都面临着迅速提升工作效率的挑战。为应对挑战,检察机关应加快推进纵向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与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快速传递能力,实现案件办理的高效纵向沟通以及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具体途径如可以通过检察专网报请案件材料,引入电子印章通过专线网送达法律文书,实行在线汇报案情、在线讨论案件、远程视频讯问等。
  
  (三)加强侦监部门同级审查力度,提升同级监督的质量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基层院办理部分案件同级审查流于形式,同级监督弱化或者缺位的现象,应当强化侦查监督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级监督力度,提升侦监人员的监督意识,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规范、督促侦监人员切实履行同级审查监督职责,如将诉讼监督的内容作为侦查监督部门同级审查的必备项目,并将审查的内容及处理意见详细体现在撰写的同级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将侦监部门办理的同级审查案件也纳入案件考核范围,对于侦监部门同级审查严格把关、监督效果突出的案件予以考评奖励,而对于同级审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诉讼监督事项或发现后不予依法监督处理的,则作为“问题”案件进行复查,以此保证对侦监部门履行同级审查职责激励有力、约束到位。
  
  (四)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完善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
  
  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有必要增强审查逮捕模式的开放性,设置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法律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细则。建议上级院侦监部门从律师权利告知、提出会见、听取意见、核实证据材料、审查决定、结果反馈等六个环节对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制度规范,并建立相应配套机制确保程序的良性运作,明确由上级院侦监部门的两名承办检察官作为接待主体会见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或者不当羁押的角度,就案件事实、证据、性质、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以及侦查活动合法性等问题与律师进行法律意见沟通,收取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并认真审查核实,是否予以采纳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作出具体分析与阐述。
  
  (五)协调制约配合关系,规范自侦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
  
  针对改革实施以来,一些地方职务犯罪案件附条件逮捕适用率偏高、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具体严格的附条件逮捕制度规则,一方面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的证据标准,要求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达到基本构成犯罪的程度,且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有进一步获取定罪证据的空间,不能为了配合侦查需要任意降低证据标准;另一方面上级院侦监部门应加强附条件逮捕案件的延伸监督力度,落实定期审查,对于经延伸监督发现无法补充证据或补充的证据仍无法证实犯罪事实,不能达到逮捕标准的,及时撤销逮捕强制措施,同时应明确下级院侦监部门在附条件逮捕后案件跟踪审查中应尽的职责,强化下级院侦监人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意识,避免同级监督虚化、弱化现象。
  
  (六)加强逮捕必要性证明及审查,提升逮捕质量
  
  为了降低职务犯罪案件捕后相对不起诉、判处缓刑、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降低司法成本,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提升逮捕质量,当前有必要进一步细化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规定,列明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有逮捕必要及无逮捕必要情形,明确需进行逮捕必要性证明的案件范围、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内容以及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强化逮捕必要性论证说理;有必要加强类案的指导和职务犯罪的调研,在一定区域内针对职务犯罪适用逮捕制定统一可行的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同时应逐步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司法审查机制,设置捕前听证、合议决策程序,进一步体现决定逮捕过程的程序正当性。
  
  (七)规范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实现侦捕高效联动
  
  为了应对改革给检察机关侦监工作带来的办案时间紧、案件质量要求高等难题,确保在办案期限内高质量地及时办结案件,上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当顺应改革要求,积极探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法和途径,从对本院自侦部门开展横向监督、对下级院自侦部门开展纵向监督两个层面跟进相关配套机制。
  
  职务犯罪可以说是追问到上一级的,所以说这个政策其实是一个牵制的作用,上级牵制下级别让下级犯错误,并且上级的上级也牵制着上级,这样可以更好的防止职务犯罪的现象发生。并且我们国家对于职务犯罪批捕一般是10天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为14天或3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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